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基本工资和加班费。在诉讼中的,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判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工资报酬。在此情形下,应当如何计算加班费?
一种算法是,将实际发放的工资报酬作为制度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的所有工资,计算出每小时的工资标准,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应当看到,此种计算方式是以工资单所反映的工资为劳动者的全部工资报酬为前提的,亦即法官已对实际发放的工资是包括制度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的事实产生了确信。但是,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实际发放的工资并不包括加班费,则不应当按照该方式计算加班费。另外,如果以此方式计算出的每小时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则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在该企业从事相同或者类似工作的其他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
劳动合同只约定了基本工资,没有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那么,基本工资之外的补贴、津贴、奖金应否计入加班费计算基数?我们认为,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以此形式减少其加班费的支付,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在劳动合同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这些形式的工资报酬都应当计入加班费计算基数,而奖金的数额可以根据劳动者一定时期内获得的奖金的平均数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