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劳动人事争议纠纷
申请人:赵某(委托人)
被申请人:天津市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人于2023年3月27日正式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3D建模工作,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委托人试用期内先后因家中事务、生病和怀孕后养胎等原因,经上级主管审批请事假共计14天。
2023年6月21日被申请人向委托人下发《试用期告知书》,以试用期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未满足考勤要求,违反《员工手册》考勤及休假管理相关规定,告知其考核结果不合格;2023年6月25日向委托人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委托人于2023年6月27日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但委托人从未被申请人处知晓《员工手册》的存在及相关考勤及休假管理规定,并且在休假期间在家中或加班完成了公司交付安排的工作。委托人认为《试用期告知书》及《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作出缺乏合理依据。
后在仲裁庭审时,对方确实拿出了《员工手册》及委托人签署的阅读相关员工手册及考勤制度的确认书。
但在对方出具劳动合同时,硕众律师发现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只约定了试用期,并没有约定劳动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故律师果断变更了诉讼策略,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系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6月27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自始不存在,对方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同时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于2023年6月27日终止,申请人当时仍处孕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情形,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申请人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