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这个问题,主要需要了解以下几个案件事实
1、确认承租人去世的时间
在征收决定公布前,承租人已经去世的,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的承租及居住权利在死亡前已终止,其拆迁安置利益与承租人无关,自然不能作为遗产予以继承
承租人在征收后去世的,拆迁安置利益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2、是否属于只有承租人的公房
沪高法民一【2007】2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只有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原承租人已死亡,若已依法确认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新的承租人;尚未确认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原承租人的继承人。
“只有承租人的公房”指房屋只有承租人一人户口,无其他户口在内。
这个前提条件极为苛刻。
3、物业是否已将房屋收回
物业作为公房管理单位,依法对房屋进行经营管理。对于只有承租人的公房,在其死亡后,根据相关政策,物业公司有权对房屋进行报空处理。
因此,如果没有及时提出继承而导致房屋被报空处理的,即使满足沪高法民一【2007】20号文件中规定的情形,也无法再作为遗产继承。
张佳律师简介:2018年毕业于法律系五院四系类院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自2018年起进入律师行业在深圳广东四为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2020年通过深圳律协面试,在西安申请执业,此后分别在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陕西平非律师事务所、北京冠领(西安)律师事务所、陕西兰杜律师事务所进行执业,现在在陕西云高律师事务所执业,为律所高级合伙人。张律师性格洒脱,直接坦荡,在工作中办事雷厉风行,分析事情逻辑清晰,简单明了,善于抓住案件重点,利用各种方式解决矛盾,最大程度节省当事人时间、经济、沟通成本。其从事法律行业时有很强的信念感及正义感,始终坚信苍凉和无奈所孕育的一定是法治文明的理性之光。
擅长领域: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
张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