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注:本案例所用人名均为化名,不具有任何指向性。基本案情原告李玉(我方当事人)系死者李石头的配偶,三被告李大、李二、李三系死者李石头的子女。2023年某日,李石头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方赵四承担主要责任。经法院调解,三被告共获赔偿款436000元(含交强险及肇事方赔付部分)。原告主张该赔偿款应为原告和三被告共同共有,其作为死者李石头的配偶应分得部分赔偿款,但三被告以赔偿款已用于支付李石头的医疗费和丧葬费为由拒绝分割。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分割赔偿款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争议焦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以及如何分配?法院判决1.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死亡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质,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因为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2.关于如何分配:(1)应当参照近亲属对死者生前进行照料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2)三被告与原告作为死者李石头的直系亲属,均属分配权利人,对此均享有一定份额。律师观点本案的案由为何是共有纠纷而非不当得利纠纷?此前,在笔者与法院沟通案件情况时,法院认为原告应提出不当得利返还的请求,而非共有财产分割的请求。经过笔者与法院的深入交流及对本案案情的详细分析,法院最终采纳了笔者的建议,决定适用共有纠纷的案由审理本案。不同的案由对应着各自独特的请求权基础,这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2)另一方受到损失;(3)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取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假设本案原告提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三被告可能会如此答辩:三被告作为死者李石头的子女,有权分得死者李石头的死亡赔偿金,现下死亡赔偿金作为原告和三被告的共同共有财产尚未完成分割,不存在“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的情形,三被告只是代为领取和保管死亡赔偿金,不构成不当得利,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么一来,法院很有可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导致败诉。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等人员的补偿款项,这些人员基于家庭关系共同享有该笔赔偿金的权利。在未经法院审理并明确各共有人份额之前,各共有人所享有的具体份额处于不确定状态。法院很难认定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原告提出共有财产分割请求则更为妥当。
张婉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