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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杰律师应宁夏国投之邀,就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对国投合同业务合规影响展开专题讲座

发布者:解杰律师团队2024年03月04日83人看过举报

       2024年3月1日,应宁夏国投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的邀请,在宁夏国投会议室开展了《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出发规范和预防国投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的专题讲座。

宁夏国投作为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以服务自治区政府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提升产业竞争力为目标,按照自治区政府确定的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优化要求,着力提升国有资本控制力、影响力,在具体开展业务过程中,面临着《民法典合同编总则司法解释》有关条款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风险。

解杰律师结合过去一年在国投履行法律顾问过程中合同审查发现的问题,从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相关法律条款出发,讲解了在国投即将开展业务的合同中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解杰律师以案例为导向,将抽象法条进行形象化案例讲解。从合同词语的客观主义维护合同安全为主到主观主义尊重合同自由为辅(第一条第二款)角度讲解了合同词语在歧义时的解释;从宁夏国投开展的相关业务中讲解了动产的几种交付方式:占有改定、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对于主张在某个行业、领域存在某种交易习惯的举证责任在于主张方。从《法国民法典》合意主义原则在财产法领域意思表示形成时所有权转移讲解了预约合同原本含义【合意主义下合同摆脱了形式,所有权摆脱了占有】,国内引进德国法物债两分背景下预约合同的含义已经不同于合意主义下财产随合意形成即转移的预约合同【《法国民法典》158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买卖的预约即转为买卖“】;预约合同的违约判断在司法实践中不同于本约合同的违约,且国内法律没有规定预约合同的特定执行制度,导致对预约合同的违约判断较为困难,这次司法解释第七条规范了判断预约合同违约的方法。受第三人欺诈、胁迫法律行为在《民法典》中规定可以被撤销的路径但未规定损失谁来承担,《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了受第三人欺诈、胁迫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免责债务承担中的债务人退出需要取得债权人的明确同意,虽然第三人在未与债务人约定情况下对债权人作出加入债务意思表示,但需具备“合法利益”,这一点《民法典》没有作出规定,这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对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时需具有合法利益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也排除第三人在履行债务人的债务时以损害债务人利益为加入债务的行为。解律师结合以前任职时审判的具体案例以数字可视化的方式讲解了违约金金额的得出绝非乘以百分之三十的简单计算,从可得利益损失、减损规则、替代交易、剩余期限抽象法条结合具体案情分批、分类、分段、有法理、合逻辑的计算。

解杰律师还重点讲解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强了”约定不能违反法定“,比如第九条……合同双方明确约定合同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仅以合同约定不得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为由主张不予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宁夏国投员工纷纷表示,通过此次学习《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有关法律条款,将在未来工作中加强业务合同合规审查,助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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