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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预约合同、定金部分的修订意见

发布者:解杰律师团队2023年01月12日1393人看过举报


最高法院此次针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相关规则涉及到预约合同、定金部分,本文仅针对预约合同和定金提出相应修改意见。

在司法实务中,由于预约合同一方不愿意继续签订本约合同,预约合同一方提起诉讼的,法院能不能判决一方作出与另一方签订本约合同的意思表示,在法理和实务中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国外有特定执行制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判令另一方作出与相对方签订本约合同的意思表示),以及非“本约合同的标的物”的迟延是否属于预约合同中一方不愿意签订本约合同的违约,在司法实务中的认识不到位,自由裁量权过大。司法实务中,出现一些预约合同的奇葩案例,一些本来预约合同欲达成本约合同还需要花钱购买标的物,但是预约一方通过司法诉讼以一方延误(但一方愿意签订本约合同,不属于确定不履行)起诉,法院判决双倍定金罚则,最后司法帮助预约一方以很小定金拿走了预约欲达成本约合同巨额标的物的奇葩案件。

国外立法例以及国外司法实务对预约合同的认识也经历了混沌到清晰的认知过程,形成了有关预约合同精准的裁判规则,有些上升到国外有关国家的立法上。只有掌握和了解预约合同在国外起源、发展、司法实务的具体情况,才能更好为这次征求意见提出精准的意见。

欧洲各国对预约合同制度研究的专题论著动辄数百页甚至上千页。很多国家与地区的法院也存在与预约合同有关的诉讼案件。我国民法典多从德国法系学习,但德国对预约合同的实际应用远比其他欧洲国家要少,能够提供给国内立法者、司法实务者的参考不多。

一、欧洲预约合同的发展历史

《法国民法典》1589条所指的“promesse de vente”,是“预约合同”制度的起源,按照法文原意直接翻译的话,“promesse de vente”应被翻译为“出卖的许诺”。

法国《民法典》采债权意思主义(合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通俗来说就是,当事人对标的物与价款达成一致时,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不是以动产占有、不动产登记才视为转移所有权。为弥补合意主义原则下,无法延后交易标的物所有权的缺陷,《法国民法典》立法者设计了“预约买卖制度”。《法国民法典》158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及价金相互同意时,买卖的预约即转化为买卖”,债权与物权同时实现,但凡以《法国民法典》作为立法范例的国家大多采纳了预约买卖制度。

“预约”,是为了解决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的延后所有权转移的需要而创立的“概念”,而德国法系的债权与物权区分原则解决了这个问题,德国法中没有直接规范预约合同制度,但也不禁止预约合同订立。

后续,预约合同制度继续在法国法律中继续发展,法国一直以单行法规调整其预约制度:

1、针对不动产土地的买卖合同,突破预约合意主义物权变动。1930530日,《法国民法典》1589条增加两个条文,针对不动产买卖合同改变《法国民法典》合意即为物权变动,必须存在价款支付和实际占有,条文:“如此种预约涉及已经分块或应予分块出售的土地,对此预约承诺以及由此产生契约,依支付土地的部分价金并占有地产成立,无论对支付的部分价金以何种名称”“契约订立的日期,即使属事后补写,为第一次部分付款支付之日”。

2、为保护购房人购买正在建造房屋的合法权益,突破预约合意主义物权变动。由于开发建造人与购房人就期房签订意向合同,如果贯彻法国民法典合意主义,购买方缴纳担保金,按照合意主义就取得房屋所有权,可这个时候房屋还没建成,开发建造人可以随意使用购买方资金,那么购买方交的钱被开发建造人随意花完了怎么办?法国法律针对正在建设的不动产改变了债权合意物权变动,196713日的第67-3号法律规范在兴建中的不动产买卖制度。法国法律要求先签一个《预备合同》(类似国内《商品房认购合同》),合同以书面方式签订,购买人将一笔担保金存入一个特别的银行户头,出卖人就有义务为购买人保留相关不动产或其部分。存在银行户头担保金,在预备合同没有签订正式本约《买卖合同》之前,存在银行户头担保金不可处分、转移及不可查封。倘若出卖人原因,在3个月内无法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所存担保金将退回给购买人。法国法律还规定了担保金缴纳金额与购房总价格的比例。

《法国民法典》在判断预约合同是否自动转为本约合同时,有两种情况不能自动转为本约合同,其一是要物合同预约,其二是双方签订预约合同说一起去成立公司的预约。在第一种情况中,由于物的交付是本约的成立要件,缺乏物的交付则本约不成立,当签订预约合同时没有标的物(所欲购买物)的交付,则该预约最多只能产生请求交付标的物的效力,而不可能产生本约的效力。在第二种情况,预约合同约定双方去签订本约合同成立一个公司,法国大部分学者认为“成立公司的预约”超出1589条买卖预约的规范范围。

二、国外特定执行制度

对一方不愿意履行预约合同义务即一方不愿意与另一方签订本约合同时,另一方申请法院判令一方作出签订本约合同的意思表示

当预约一方拒绝与另一方签订本约合同时,相对方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判决一方必须与另一方签订本约合同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在国外一些国家有“特定执行”,既通过法院强制判令一方必须作出与另一方签订本约合同的意思表示。

法国法学家坡蒂埃(Pothier)指出,由出卖的许诺所产生缔约义务“可以由等同契约的法院审判所取代”。

明确规定以法院的判决取代当事人缔结本约的意思表示是《意大利民法典》2932条处理特定执行的问题,以法院判决取代当事人缔结本约合同的意思表示。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894条:“经预约立约人中没有过错的一方申请,法院可以命令没有履行预约的一方作出缔结本约的意思表示,假如在有关判决转为确定之前,当事人仍没有自愿作出有关的意思表示,则其意思表示将由法院拟制。当本约的缔结尚属于可能,债权人一般有权请求履行预约。在本约不可能订立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请求预约不履行的赔偿”。但预约合同双方后来又自愿签订本约合同时,就无需司法再强制另一方作出签订本约合同的意思表示。

《瑞士民事诉讼法》78条也作出类似规定。

《葡萄牙民法典》(1966年):由法院代不想签订本约合同的预约人作出与相对方签约的意思表示的形成性裁判。

《葡萄牙民法典》831条第1款:“如一人承担订立某合同之义务,而不遵守该预约,则在任何情况下,且只要与违约人所承担债务之性质无抵触,他方当事人得获得一判决,以产生未被该违约人作出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之效力……”,当一方不愿意签订本约合同时,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判令支持一方作出与另一方签订本约合同的意思表示。

三、国外法规规定预约合同的迟延情况不适用定金

自《法国民法典》确立合意主义原则并建立预约合同制度起,定金最经常使用的领域是预约合同,本约合同使用定金的情况逐渐成了例外。

《葡萄牙民法典》442条第1款对所有合同定金作出了规范,在第2款调转到仅对预约合同的定金作出规范:“预约合同已经设定定金,一方有权根据第830条规定特定执行,作为损害赔偿权的替代选择:如果未交付本约合同标的物,该损害赔偿为双倍定金;如果已经交付,该损害赔偿为双倍定金或物在不履行之时的价额”。

当不履行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立约人时,《葡萄牙民法典》442条第2款定金的效果:“交付定金之当事人基于可归责于本人之原因不再履行债务者,他方立约人有权没收交付物;如出于可归责于他方立约人的原因而使合同不被履行,则交付定金之当事人有权要求返还双倍定金,或者当已作出本约合同所指的物的交付时,有权要求返还该物的价额,或者该物的转移权权利价额,又或者对该物设定权利之权利价额。该价额不履行预约之日的价额,经减除约定价金后客观确定,并应向其返还定金及已支付的部分价金”。

预约合同中出现一方当事人迟延,在迟延(对非交易本身所欲购买的标的物的迟延)时一方仍然愿意签订本约合同时,另一方能不能以一方有所迟延而直接主张定金规则呢?是不可以的。

意大利学者特拉布基:“交付定金是为了应对不履行,而非对付迟延履行”。

乔治奇安特拉布基:“简单的延误或不具有重要性的不履行,不产生相关法条(第1385条)第2款及第3款的效果,除非有不同的合同意思表示”。《葡萄牙民法典》442条:“仅当确定不履行预约合同(即一方不愿意与另一方签订本约合同或即使愿意而签订本约合同所欲实现标的物已经不存在或不具有现实可能),才可以解除预约合同以及科处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之处罚”。

葡萄牙最高法院2010519日合议庭裁判(第158.06.5TCFUN.L1.S1号诉讼案):“延误预定本约合同公文书之签署时,不能据此事实说这意味着确定不履行。必须要么透过训诫性催告,要么透过证明已客观丧失给付利益,将迟延转化为确定不履行(《民法典》第808条)”。

葡萄牙最高法200775日合议庭裁判(第07B835号诉讼案):“出现不履行预约合同情况时,法律对非违约方立约人开启了两条道路:(1)特定执行(预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另一方作出签订本约合同意思表示),如有单纯迟延的话;(2)解除合同,如存在确定不履行的话(比如所欲实现本约合同的标的物已经不复存在或已经转卖交付第三人)。

《澳门民法典》第436条第5款:“明确规定定金制度可以引用关于违约金条款按衡平法减少的规则”

四、国内有关预约合同立法规范

国内司法解释、法律对预约合同规范发展历程。

限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扩展到买卖合同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有关预约合同的规范:“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扩展到所有合同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将预约合同扩展适用于所有合同,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可以先签订《合作意向框架书》;股权转让合同之前可以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span="">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在十、合同纠纷项下增加第三级案由75.预约合同纠纷。在确定预约合同案由时,首先应当区分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如果属于预约合同,不管本约是房屋买卖合同还是其他典型合同还是无名合同,应当优先适用本案由。

对预约到本约的认定也出现了法院认定预约合同的本约合同成立,但本约合同的当事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有效要件,法院仍然推定成立无形中鼓励了无效合同却不将主体资格不适合一方归责为影响本约合同签订的的违反预约合同违约主体。

五、对预约合同、定金规则的修订意见

有关预约合同与定金的修订意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预约合同的违约是指一方不愿意与另一方签订正式的本约合同。

2、预约合同的单纯迟延情况不适用定金制度。

在从预约到本约过程中,存在多重不确定因素的延误,单纯某些影响因素的迟延,并不影响迟延一方继续签订正式本约合同义务的履行。只有在预约出卖人确定不履行预约合同且预约合同所欲达成本预合同的标的不具有现实实现可能性时,且是归责于预约出卖人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定金罚则。若非归责于预约合同当事人,不得适用定金罚则。

不能将预约合同中单纯迟延认定为违约,只有预约合同确定的本约合同不具有签订现实或即便签订本约合同,本约合同标的物亦不可能实现的,才可判定一方违反预约合同的义务。

3、定金要有相应调整机制。

如果判定定金罚则直至执行程序实现与判决预约合同必须签订本约合同所实现的效果一致,仅是预约一方不用支付预约合同的对价,那就要执行恢复到原初预约双方合同所欲达成本约合同的拿走物给付对价上来。未收到对价一方有权要求一方按照原最初预约合同约定对价支付标的物对价,对于定金罚则就要撤销适用,定金冲抵货款的一部分。从法律渠道上给出出口。

以下为修改意见:

第七条【预约合同的认定】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形式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预约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约定该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当事人订立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已就合同的主体、标的、数量、价格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如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另行订立合同,或者虽有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实施履行行为且对方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本约合同成立。

修改意见:

第七条第二款

当事人订立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已就合同的主体、标的、数量、价格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预约合同情形下,若推定本约合同成立但本约合同效力因一方主体资质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能推定本约合同成立,且应认定不能从预约合同到本约合同的违反预约合同的责任在于资质不具备一方当事人【这条是借鉴《智利民法典》1554条推定本约合同成立必须满足“所约定本约合同并不是法律宣布为不生效力者”】。

虽在预约合同中约定本约合同签订的时间或者没有约定具体时间的,但当事人一方已提前交付预约合同将来签订本约合同所欲实现的标的物(比如房子已经交付占有,股权已经工商变更过户)且对方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本约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已实施履行行为且对方接受,如果该实施履行行为仅仅是购买款项部分交付或定金交付的,不能据此认定本约合同成立。【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也是这种观点,在本约合同没有签订时,一方已经依据预约合同所欲签订本约合同的主要条款,履行了主要义务(一般指交付标的物,物的考量因素),对方予以接收的,可以视为本约合同成立。这里的接受主要在标的物的考量因素】。

第八条【违反预约合同的认定】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订立本约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在认定当事人一方在磋商时是否违背诚信原则时,应当综合考虑该当事人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提出的条件是否严重背离预约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是否已尽合理努力进行协商等因素。

修改意见:

第八条【违反预约合同的认定】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订立本约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法官释明双方向法院明确表达继续签订本约合同的意思表示的,若在将来本约合同所欲实现标的物仍然具有现实实现可能行,而起诉方仅仅是起诉索要定金或双倍定金而不对己方继续签订本约合同作为单独诉讼请求或在法官释明时仍然不表态继续签订本约合同的,应视为起诉方意思在于法院判令另一方作出签订本约合同的意思表示,法院作出此判项不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本意。在释明时,被诉方明确愿意签订本约合同的且其愿意提起反诉诉请判令起诉方作出签订本约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或抗辩起诉方才是不愿意签订本约合同的,法院应驳回起诉方单独要求退还定金或双倍定金的诉讼请求,判令支持反诉诉讼请求或直接判令被诉方作出与起诉方签订本约合同的意思表示。【国外特定执行制度在这里吸纳进去】

被诉方同意签订本约合同,且本约合同的标的是现实可实现的,人民法院在起诉方不单独将判令被诉方作出签订本约意思表示诉讼请求时,不能以起诉方在起诉中对预约合同中另一方的单纯迟延而判令另一方违反不签订本约合同的义务。【国外有关预约合同迟延不适用定金制度的精准裁判规则吸收进去】

人民法院在认定当事人一方在磋商时是否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本约合同无法签订时,应当综合考虑该当事人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过程中提出的条件或些许的耽误是否会严重影响到本约合同阶段标的物的实现,若不影响预约合同达成本约合同时的标的物现实实现的,不得因单纯磋商迟延或迟延交付非本约合同所欲实现标的物而认定迟延方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约(预约合同的违约指的是不愿意签订本约合同)。【国外有关预约合同迟延不适用定金制度的精准裁判规则吸收进去】

第九条【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的成就程度以及本约合同履行的可能性等因素,在依本解释第五条确定的损失赔偿额与依本解释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确定的损失赔偿额之间进行酌定。

预约合同已就本约合同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内容达成合意,当事人请求按照如本约合同成立并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计算违反预约合同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修改意见:

第九条【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积极促成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对方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另一方作出与一方签订本约合同的意思表示,除非本约合同所欲实现的标的不具有现实实现可能性,对方才可以请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国外特定执行制度吸收进去】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的成就程度以及本约合同履行的可能性等因素,在依本解释第五条确定的损失赔偿额与依本解释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确定的损失赔偿额之间进行酌定。

预约合同已就本约合同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内容达成合意,当事人请求按照如本约合同成立并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计算违反预约合同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定金规则】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是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主张适用定金规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性质,未约定定金类型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为违约定金,但是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一方不履行订立合同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适用定金罚则。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或者生效条件,应当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是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为对方所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已经成立或者生效。

当事人约定定金性质为解约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主张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或者收受定金的一方主张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修改意见:

第七十一条修订第四款

当事人约定定金性质为解约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主张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或者收受定金的一方主张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的视为立约定金。在预约合同中收受定金一方并不同意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而选择继续履行签订本约合同的,法院在判决之前要尊重选择权,除非预约合同所欲达成本约合同无效或所欲达成的标的物不具有现实可能性。

第七十二条【定金罚则的法律适用】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根本违约情形,其中一方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构成根本违约,对方仅有轻微违约,轻微违约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根本违约方以对方也有违约行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

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履行合同,对方同意接受并主张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方主张按照合同整体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部分未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全部合同目的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非违约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修改意见:

第七十二条【定金罚则的法律适用】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根本违约情形,其中一方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构成根本违约,对方仅有轻微违约,轻微违约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根本违约方以对方也有违约行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预约合同中非交易标的物的单纯持延并不影响双方签订本约合同且签订本约合同后具有现实实现可能性的,定金罚则不得适用。【将国外精准裁判规则预约合同的迟延不适用定金吸收进去】

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履行合同,对方同意接受并主张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方主张按照合同整体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部分未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全部合同目的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非违约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增加第四款:预约合同定金罚则的适用

预约合同中单纯迟延且不影响一方明确愿意签订本约合同的且本约合同签订履行具有现实实现时,不得适用定金罚则制度,除非标的物已被一方出售给第三方且被第三方占有(预约合同因确定不履行而解除才可适用定金罚则),达到本约合同即使签订也不能实现本约合同的目的的预约合同的义务不可能实现。

单纯迟延不影响本约合同继续签订的,人民法院不得判决定金罚则。但在实务中法官对于单纯迟延的判断又会存在自由裁量,那就要回到效果论上判断公平。预约一方通过司法程序拿走预约合同所欲达成的本约合同标的物,如果最后没有支付预约合同中的对价,司法的实质正义就要回到按照预约双方最开始的花钱没标的物上来处理,解决已经生效判决的单纯迟延的定金罚则和需要得到物的一方支付对价上来。

六、虚构一个诉讼架构

最后以一个虚构的诉讼构造,来解释说明本文说明的修订目的(预约合同的违约是什么、迟延是不是违约、特定执行制度的存在价值):

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股权转让意向书》,协议书约定了甲方有意向收购乙方持有某公司的股权,乙方是某公司股权的100%持有人,该公司专门从事铁矿开采并办理有相关手续,意向书约定对价要包住乙方在前期的投入和股权对价合计约5亿,甲方向乙方缴纳定金5000万元。在甲方与乙方协商签订本约合同过程中,铁矿价格市场行情下跌,甲方不想要了,以乙方不交付采矿证给甲方、公司资产迟迟不向甲方移交为由,起诉问乙方索要定金罚则1亿(甲方没有起诉法院判令乙方作出与甲方签订本约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国外法中甲方只能先申请特定执行即申请法院判令乙方与甲方签订本约合同,不得以迟延起诉定金罚则,因为定金罚则是对乙方不签订本约合同的惩罚或即使签订本约,标的物已经不复存在了惩罚,不是对单纯迟延的惩罚)

开庭过程中,法官问双方意见:乙方表示公司采矿证正在办理行政接续手续,交接虽有迟延,但不影响乙方愿意与甲方当庭签订本约合同《股权转让合同》,且股权可以办理过户给甲方。甲方的意见,甲方认为乙方交接迟延,甲方不表态是否愿意继续与乙方签订《本约合同》或甲方明确不愿意。

法官以本约合同思维去处理违约,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存在违约,判决乙方支付甲方定金罚则1个亿。

甲方申请执行判决,案件经过执行程序一拍、二拍流拍后,乙方所有的公司股权和资产全部顶给了甲方。甲方实现了花5000万元拿走了5个亿的资产。如果建立预约合同特定执行制度建立预约合同非标的物迟延不适用定金制度,甲方只能先申请法院判令乙方作出签订本约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按照本约合同去履行,甲方支付对价5亿,乙方办理股权过户到甲方,这也是当初预约的本质。

而没有预约合同特定执行制度、以及预约合同非标的物迟延不适用定金制度,就出现了甲方实现了花5000万元拿走了5个亿的资产的奇葩案例,也违背预约合同双方预约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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