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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流转受法律保护

发布者:解杰律师团队2023年09月26日 2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团队钱姝君律师经办的一件有关土地纠纷案件,获得胜诉,法律依法保护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日常法律实务中,经常有来访、来电咨询涉及土地纠纷的相关问题,公众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没有清晰认知,导致矛盾纷争。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农村土地问题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土地经营权作为民法典引入的新型财产权利之一,标志着农地利用的“三权分置”模式在国家基本制度层面得到了确认。

相关案情

A是永宁某镇某旗某队村民,1998年1月1日,李A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永宁县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家里5口人,劳动力3人,承包地7.4亩,承包期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0月30日。

2008年,永宁县人民政府为了增加农民收入,调整产业结构,号召村民建设设施温棚。村民李A贷款8万元在承包土地上新建温棚4号、11号、14号、48号温棚。

2009年12月11日,李A与能某某签订《菜棚买卖协议》,约定14号、48号温棚面积4.22亩土地以土地流转方式转让给能某某经营,14号、48号温棚出售给能某某,土地转让款一次性付清,两个温棚土地由能某某所有,与李A无关。能某某继续投入资金建设温棚,经营温棚。

2015年5月5日,能某某与刘某某签订《转让协议》,将14号温棚转让给刘某某,转让价款也做了约定。

2018年5月11日,能某某与刘某某签订《菜棚转让协议》,将48号温棚以土地流转方式给刘某某经营,流转款做了约定,菜棚及土地权属归刘某某所有。

2022年6月28日,李A儿子李B称土地为李B所有,砍伐温棚内的种植。

刘某某认为法律禁止土地所有权买卖,原先签订的《转让合同》、《菜棚买卖协议》系转让土地所有权,且转让没有经过发包方村委会同意,故而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合同为无效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其转让款并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问题

普通农民、社会普通民众并不掌握太多拗口难懂的物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经营权,也不太清楚之间的差别和含义。很多法律工作者对于有关土地的法律用语的掌握存在短板,

一、土地流转没有改变土地集体所有

《民法典》第二分编所有权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只有国有和集体所有,不存在私人所有。农村土地两权分离(所有权、使用权)到三权分置(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村集体农户),土地经营权是债权。无论债权怎么流转,物权不变,集体所有性质不变。

涉案菜棚所占用的土地为永宁县XX村委员会集体所有,目前仍然为集体所有性质。

二、在二轮承包期限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自主决定流转,能某某、刘某某均为流转的后手

涉案《永宁县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是李A与发包方永宁县 XX村委员会签订,期限为1998年1月1日,承包期30年(到2027年10月),家里总人口为5口,劳动力3人,责任地7.24亩。

看到承包期30年,法律人就要想到一轮承包、二轮承包、三轮承包的概念和由来,准确掌握国家土地政策对各轮承包的时间期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历经两轮,即将迎来第三轮的历史背景。

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1983年--1997年,承包期15年。

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 中发〔1984〕1号】指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

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1998年--2027年,承包期30年。

我国农村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规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至1993年第一轮承包合同陆续到期(有的地方从1978年开始,承包期到1993年)。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1997年)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1998-2027)。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2003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下称《土地承包法》)首次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至法律框架,使得与此有关的权利义务实现了有法可依。200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又进一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为用益物权规定在法律当中。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原物权法也作如此规定)。《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模式采用了意思注意物权变动模式,农户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途径是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而不是领取承包经营权证。1998年1月1日《永宁县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李A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类权利属于物权)设立。

第三轮农村土地承包:即将开始2028年—2058年,30年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三、在二轮承包期限内,李A有权自主决定转让给能某某、能某某转给刘某某土地经营权流转

201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确立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框架。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目的是在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李A前提下,由具备资金基础、农业技能、经营能力的受让人对土地进行高效能利用、提高土地产能,同时通过有偿流转的形式,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稳定经济来源。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李A自主决定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能某某并收取一定金额,能某某于2015年5月5日、2018年11月再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刘某某,法律上没有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次数作出限制,刘某某合法享有土地经营权。

四、土地流转后,农户内的成员不得侵犯土地经营权

2022年6月28日,李A儿子李B称土地为李B所有,李B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户,家庭成员个人不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挂钩。家庭承包经营的主体是农户,李A作为户主与村委为签订《永宁县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明确家里5口人(包含李B),劳动力3人,承包地7.4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明确,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只要农户还在,农户内部的人员增减不应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范围,也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已经土地流转的土地经营权。

在农户李A作为户主将土地流转后,农户内成员不得干扰、侵犯后续合法取得土地经营权主体经营。

五、司法政策鼓励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妥善审理涉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纠纷案件,促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六、不是一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案件性质就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这一点也是绝大多数法院立案庭、甚至是审判庭法官容易犯错的地方,也是没有认真学习到位的地方。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上)》第247页“关于确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指出,当事人可在诉请确认合同效力的同时,提出其他请求事项,但只有当事人单就合同效力提出确认请求时,才能将相关纠纷确定为本案由。如果当事人未提出确认效力的请求,或者在提出确认效力请求的同时还提出了与合同相关的其他诉讼请求的,就应依据相关合同类型确定案由,而不采用本案由”,刘某某在提出确认合同效力请求的同时又提出要求返还转让款,并不符合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由的条件。

本案案由应根据合同类型确定案由。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上)》第385页明确:“135、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合同以及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效力引发的纠纷适用本案由”, 涉案的《转让协议》、《菜棚买卖协议》是有关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效力引发的纠纷,案由应当确定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查明后,驳回了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土地纠纷案件,需要律师对我国土地制度的发展脉络有足够的知识积累,需要丰富的时间经验积累,熟悉一轮承包、二轮承包、三轮承包、两权分离、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概念和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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