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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申请公司强制清算

发布者:解杰律师团队2023年09月04日 10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3年上半年,解杰律师团队代理的某公司小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一案,获得法院支持,裁定受理某某提出的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并同时决定某某为清算组。现实中,申请强制清算程序,是十分困难的。在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后申请强制清算成功的概率较大。

当股东的矛盾激化到通过司法解散公司时,再对司法解散公司之后的和平自行清算抱有希望,是不切实际的。虽然《公司法》规则更多是准入阶段的规则,但公司解散的时候也要好好地清算,不能不经清算就“人去楼空”,破坏经济秩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怠于履行清算将面临相关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明确指出: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认定,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不适当地扩大了股东的清算责任。特别是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职业债权人,从其他债权人处大批量超低价收购僵尸企业的“陈年旧账”后,对批量僵尸企业提起强制清算之诉,在获得人民法院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认定后,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的人民法院没有准确把握上述规定的适用条件,判决没有“怠于履行义务”的小股东或者虽“怠于履行义务”但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没有因果关系的小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远远超过其出资数额的责任,导致出现利益明显失衡的现象。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有下列原因: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能否公司解散和公司强制清算一并提起诉讼?

不可以同时提起诉讼。

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强制清算?谁可以提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

并不是任何原因的解散都会走到强制清算,只有清算义务人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经申请并经法院审查方可进入强制清算阶段。《公司法》183条只规定了债权人作为申请人提出,《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增加了股东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司法解散)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

提交申请书,提交逾期的证据材料?

7.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同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哪些材料可以证明逾期或拖延清算?

比如催促清算义务人成立清算组的公告、快递寄件记录等。

申请强制清算的管辖法院?

第二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有些省份地方的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进行了集中,注意把握不同区域。

为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要求,依法受理和审理破产案件,提高破产审判工作质效,现就调整本市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管辖通知如下:一、自2020年1月1日起,下列案件由天津破产法庭集中管辖:(一)天津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天津破产法庭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通知

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申请强制清算申请的,是否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法院在《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法〔2016〕237号》,对决定对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类型单独分类,从案件类型、案号单独设定上可以看出,对不予受理申请强制清算的,可以提出上诉。通知明确:“二、将强制清算、破产申请审查与受理后的强制清算、破产程序分列案件类型,即对强制清算或破产申请审查单独作为一类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强制清算申请或破产申请等裁定的上诉审理,作为强制清算与破产上诉案件,下设两个小类:强制清算上诉案件、破产上诉案件。四、对强制清算或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驳回申请裁定以及强制清算与破产上诉案件的监督,作为强制清算与破产监督案件,下设两小类:强制清算监督案件、破产监督案件。

当事人申请强制清算程序中,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对相关诉讼案件作出的生效裁判,也可以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2022年11月第1版,人民法院出版社。

法院审查强制清算案件,法官业绩进行单独考核。

根据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的审理特点,建立单独绩效考核机制。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的通知》(法办〔2019〕49号),明确申请强制清算审查阶段案号为“清申”,“清申”字案号的案件,应当根据普通民事案件(或者各人民法院在制定考核标准时所确定的基准案件)确定一定的折抵比例。

强清案件案号与破产案件案号不再混用。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法〔2016〕237号),对强制清算单独作为一类案件,并明确了信息化开发使用的统一文字字段和收集信息要素。我们可以从中看出申请强制清算,需要有针对性准备更为丰富的资料和历经的听证阶段。

申请强制清算,没有太多对抗性,而在于准备不能自行清算、无法组成清算组的相应证据,法院例行听证会的目的在于听取各方分歧,综合判断得出是否受理。本次申请强制清算成功,进一步锤炼了解杰律师团队的商事诉讼技能,积累了此类案件的相关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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