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损失赔偿额的确定原则,即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此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时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或者约定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综上所述,损失赔偿额的确定应遵循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相当性原则,并考虑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同时不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具体的赔偿额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当事人对赔偿额有争议,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