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永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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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如何主张利息

发布者:石永正律师|时间:2023年01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1448人看过

一、关于垫资性质

(1) 当事人对垫资(性质)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 对垫资(性质)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 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无利息。

    二、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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