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孩政策全面落地的背景下,多子女家庭的离婚纠纷正呈现显著增长趋势。其中“是否将所有孩子判给一方”成为争议焦点。
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多子女家庭和独生子女家庭的抚养权判决是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核心原则,不论是“一人一个孩子"或者“将孩子都判给一方”都是惯性思维,并没有法律依据。
无论是独生子女还是多子女,法院从未用 “数量分配” 的固定模式裁判,而是始终围绕孩子的身心发展需求,从以下几个关键维度进行实质性审查。
一、子女年龄与意愿
《民法典》第1084条明确以年龄为基准构建了三阶段判定体系:
1.两周岁以下: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这是基于婴幼儿对母乳哺育和情感依恋的特殊需求。但母亲若存在久治不愈的传染病、遗弃行为等法定例外情形,父亲可争取抚养权。
2.两至八周岁:法院需综合评估父母的抚养能力、生活环境等因素。
3.八周岁以上:子女意愿成为关键参考。
二、抚养能力与条件
法院对抚养能力的审查不是单纯 “经济比拼” 而是“综合适配”:
1经济保障:稳定的收入和住房是基础,能给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
2教育资源:上海某法院试点“抚养能力积分制”,将学区房、父母教育背景等纳入量化指标,为子女争取优质教育资源的一方可获加分。不过目前湖北尚未听到有此类案例,但不可否认的是教育资源也可能作为较为重要的抚养条件因素。
3隔代协助:若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照料且有能力继续协助,可作为优先条件。例如双胞胎因长期由外婆照顾,法院驳回 “一人一个” 请求,维持共同生活状态。
三、生活环境稳定性
频繁变更抚养人或生活环境,可能对未成年子女造成心理创伤,这一原则在多子女家庭中更显重要——孩子形成的生活节奏、社交圈、教育轨迹,一旦被打破往往需要更长时间适应。所以法官在判决时多有 “维持现状” 的倾向。
比如某二孩的案子,两个孩子已适应母亲所在学区的教育体系,且明确表达不愿与手足分离,法院因此驳回父亲 “一人一个” 的诉求。
四、父母品行
2025年最新实施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明确,一方存在家暴、赌博、重婚等行为的,视为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还有抢夺、藏匿子女行为,这种可能会被认定为 “严重侵害子女权益”,直接丧失抚养权,严重的还可能被司法拘留。
五、其他因素
1多子女家庭的手足关系:法院在多子女抚养权判决中,越来越重视兄弟姐妹间的情感维系。
此前也曾有案例,因两个孩子明确表示 “不想和姐姐/弟弟分开”,法院据此否定了 “一人一个” 的方案。
2双方合作意愿:若一方拒绝配合探视或恶意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可能影响法官在抚养权争夺中的立场,这种情况法官可能会判给对方。
另外,法律也提倡轮流抚养。在父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法院提倡 “轮流抚养”“分阶段抚养” 等创新模式,这种模式可以让孩子跟父母双方都能培养感情。杭州某法院有个案件就是,两个孩子在小学阶段随母亲生活,初中后随父亲生活,以平衡不同成长阶段的教育需求。这种适用于父母双方都抚养意愿强烈,抚养条件各有优势且均愿意为孩子作出一定让步的情形。
多子女家庭抚养权判决的转变,本质上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的深度落地。它不再用数字均分切割家庭情感,而是用更细致的审查、更灵活的方案,贴合每个孩子的成长需求。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综合抚养能力相当或差异不大的情况下,还是有相当一部分法院会倾向于一人一个。所以,如果想争取全部子女的抚养权,就需要结合自身条件,突出自身优势,做好证据准备。
薛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