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0年10月15日,原告小粟与被告小李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意向合同》,约定:
小李将位于通道侗族自治县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小粟,小粟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若小粟付定金后不愿继续购买涉案房屋,小李不退还该定金,小李收取定金后不可向他人再次出售涉案房屋,如小李反悔应按双倍定金赔偿小粟。 小李应于2021年1月31日前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如逾期不办理,小李应退还小粟定金并进行赔偿。小李应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30日内为小粟办理按揭贷款、过户等手续,如其中一方不配合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向另一方支付赔偿款。
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