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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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保证责任的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发布者:赵航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9日 20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被告B向原告A借款50万元,其中被告C作为保证人,并出具了借条。而后经过7年,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还款并更新借条,被告B无力向原告A偿还欠款,原告A持借条将被告B以及保证人C告上法庭,要求被告B偿还欠款50万元,被告C承担保证责任。该案中,律师作为被告C的代理人,通过阅卷后发现原被告的借条中虽然C作为保证人签字,但是并未约定C的保证责任。在庭审中,律师抓住对被告C约定的保证责任不明确为由,最终免除被告C的还款责任。

2.律师点评

本案中,因为原被告虽然约定了保证人为C,但是并未对C的身份予以确定,即从头到尾未约定C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这样的行为带来的风险及是,一旦保证期间6个月已过,那么C将不会承担保证责任,从而免除还款义务。

3.律师建议

在这样的案件中,虽然本人作为被告C的代理人,但是因为原告A的疏忽大意,没有约定具体的保证责任,也就导致了本案C免除保证责任的结果。在签订借款合同(借条)过程中,如果涉及担保,自己拿不准的情况下还是尽量找到律师进行审阅,避免日后引起纠纷,导致自身权益损害。


赵航律师,男,云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毕业,法学学士。现为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云南省服务贸易协会委员、云南省昆明市高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6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继承、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