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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泮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作者:孙春丽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6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十大典型案例之九:陈某某、泮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陈某某、泮某某系夫妻,与被申请人陈某伟(二申请人之子)共同居住。陈某伟因家庭琐事,多次打骂二申请人。2015年3月18日晚,陈某伟殴打陈某某致其头面部及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16年5月15日上午,陈某伟因琐事打击陈某某头部,泮某某上前劝阻时倒地,此事致陈某某左肩胛骨挫伤,泮某某右侧肋骨骨折。2016年7月7日,陈某某、泮某某向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陈某伟实施家庭暴力并责令陈某伟搬出居所。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某、泮某某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故裁定如下:禁止陈某伟对陈某某、泮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裁定送达后,陈某伟没有申请复议。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老年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被申请人陈某伟多次殴打其父母,有病历卡、诊断书及陈某伟自认等证据证明。为维护老年人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法院作出禁止陈某伟对其父母实施家庭暴力的裁定。但陈某某、泮某某要求陈某伟搬离居所的请求,经核查该居所系在村中宅基地上建造,陈某伟享有宅基地份额且在该房屋上有共同建造行为。陈某某、泮某某要求陈某伟搬离居所的请求,不宜在本案中解决,应另行分家析产。法院在向当地村委会、派出所送达裁定书过程中,进行了相关法律宣传,得到村委会和派出所的支持和配合。当地媒体对该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报道,推动了群众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认知和接受。

 


孙春丽律师,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法学专业,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在办案过程中,耐心为当事人讲解,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执业单位: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20********5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