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院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之二:曹某与北京某保险公司、崔某保险合同纠纷案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基本案情】
当事人曹某,65岁,其丈夫和儿子已先后去世。曹某儿子生前在北京某保险公司投保健康福利保险计划。曹某儿子去世后,曹某因身体不好,想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养老治病,但儿媳崔某不配合提供死亡证明等,致使曹某无法领取保险金,曹某遂欲起诉某保险公司和儿媳崔某。根据法律规定,该案应由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曹某家住天津市河北区,按照传统的立案方式,曹某需本人携带所有立案材料前往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立案,若一次所带立案材料不符合要求,可能需要多次往返,必将耗费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
【立案情况】
曹某来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咨询能否跨域立案,天津一中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具体情况后,及时为其开通立案绿色通道,借助跨域立案自助服务一体机,将全部立案材料传输给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工作人员通过审核曹某提交的立案材料后,予以登记立案,曹某实现了不出天津即在北京法院立案的目的。
【典型意义】
实现京津冀跨域立案,是三地法院实施的便利当事人诉讼、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重要举措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要求,要积极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司法需求,切实增强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能力、水平和实效。推进京津冀三地诉讼服务和诉讼标准一体化,立案信息共享,建立统一协调的诉讼服务机制。目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签署《京津冀协同发展司法服务保障协作机制框架协议》,三地法院共同建立跨域立案诉讼服务一体化协作机制,依托跨域立案自助一体机及网上立案等信息化平台,为当事人提供便捷化、信息化、同质化、一体化的立案诉讼服务。京津冀跨域立案工作进一步扩大了立案登记制的外延,极大方便了京津冀三地群众异地诉讼,切实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保障了当事人诉权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