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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兼职”有风险,兼职需谨慎

作者:施伟东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63次举报


“网络兼职”有风险,兼职需谨慎

【案情简介】

今年3月中旬,张女士被人拉入一个微信群。群主声称,有较多空余时间的人可做网络兼职刷单,只要做刷单、点赞等任务即可拿佣金,收入还比干脏活累活多。张女士按其提示下载安装了一款名字叫“星心缘”(交流平台)的APP。打开APP之后,她发现这是一款聊天软件。经过详细了解,所谓的“兼职”,就是她先将3000元转账给群主指定的银行账户,然后按照群主的指导,在某平台操作刷单。通过在该平台上做任务,很快该平台账户显示4537元,也就是说,她投入了3000元,不到半天时间,就赚了1537元,这让她兴奋不已,忘乎所以。就这样张女士陆续投了15000、32000元,账户也显示赚了好几万元,但是无法提现,然而张女士已无更多资金投入。这时候骗子告知张女士,因刷单失败,商家要向群内每人索赔10多万元。张女士没有意识到自己落入了骗子的陷阱,先后共借了15万元分两次转入骗子指定的账户。直到第三次发生类似刷单失败要求赔偿的情况,张女士才意识到自己受骗,于是其到安吉灵峰派出所报案。后经灵峰派出所办案民警为期2个月的辛苦侦查,将张女士被骗的20万元悉数追回。
【律师点评】

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施伟东

按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案例中张女士遭遇的实际上已经不是简单的刷单,而是属于网络刷单骗局,张女士之后遇到的是更是常见的兼职刷单骗局的升级版。在受害者等待收取佣金的过程中,骗子以索赔的名义,诱导其进行转账,同时承诺快速赚回利润予以随后骗子要求受害者反复刷单转账进行最终的诈骗,属于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行为。骗取数额达到相关规定的数额标准,构成诈骗罪。

最后,律师提醒,随着网不断发展,其所承载的经济活动也更加丰富多样,与此相关的法律关系也变更为复杂。互联网交易中的参与者也要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认识,对复杂网络环境中的各类广告宣传要仔细分辨,切勿轻信有诈骗嫌疑的广告,对于一切要求先支付现金的广告和宣传都要保持警惕。若遇到此类骗局,要及时固定证据,例如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若发现被骗,立即采取求助措施律师再次提醒,“网络兼职”有风险,兼职需谨慎,勿因失大。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规定的相关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施伟东律师,男,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本科毕业,会计师、经济师职称。曾在杭州某大型保险公司工作十四年,2017年9月起,由湖...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湖州
  • 执业单位: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520********81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