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经朋友介绍,一名来自长治市潞州区的张姓男子来到律所,希望我为其办理其所涉嫌的贩卖毒品一案。经了解,该男子现因身体原因处于监视居住状态,检察院已经通知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时检察院给出的涉案情节为“交易33次,获利6000余元”,给出的量刑建议是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后,对其量以五年八个月的刑期。
在接案前,详细询问了当事人,其并不承认贩卖如此多的次数。在接案后,从检察院阅取了卷宗材料,对于其交易次数的认定显示为微信转账记录,可谓证据确凿。本来看似毫无破绽的证据,但在我们对证人笔录以及交易金额详细审查后发现,检察院以交易的笔数作为认定贩卖的次数,而实际存在的是同一笔毒资分多次转账的情况确实存在,并且有明显不符合交易价款的金额出现。在此情况下,向检察院提交了辩护意见,经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交易次数调整为20次,退违法所得后量刑四年。2022年4月21日张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虽然家属希望由本律师继续代理审判阶段,但考虑到张某家庭贫寒,且案件证据已充分审查、辩护意见也完全采纳,还是没有代理审判阶段。
律师想说,我国对于毒品犯罪中的零包贩卖以人数、次数作为量刑的标准,在实践中也多以微信交易作为认定次数的证据,这时就需要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核,严格区分微信转账笔数与毒品交易次数的关系、把我微信交易中哪些不可以认定为毒品交易,从而成功为当事人减轻刑罚。
崔雄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