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燕玲律师

  • 执业资质:1350520**********

  • 执业机构: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民间借贷法律文书代写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庭前案情分析

发布者:郭燕玲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1日|分类:人身损害 |747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注册在福建省的老*头(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现在浙江省有注册一家老*头尚品有限公司,认为老*头尚品有限公司已经侵犯其企业名称权及相关权益。

二、存在问题

   两公司的企业名称相似,老*头(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在前,注册在后的老*头尚品有限公司是否侵犯其权益?

三、法律分析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一条 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四、法律意见

若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名称专用权具有地域性,即在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内且在同行业内享有专用权。 两企业分别位于福建省和浙江省,属于不同行政区域,所以*头尚品有限公司有权在浙江省登记该企业名称。但老*头(中国)有限公司亦可先向浙江省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

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要主张老*头尚品有限公司侵犯其企业名称权,需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以下两个事实:(1)老*头(中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知名;(2)老*头尚品有限公司的行为有搭便车的故意并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