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燕玲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8日 1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福建XX律师。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金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1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XX分别向本院申请免交、缓交及减交上诉费,本院依法作出不予免交、缓交及减交的决定,并向王XX送达了《不准予免交、缓交及减交通知书》。王XX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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