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相关部门统计,超过60%的遗嘱在遗产纠纷中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造成这点的主要原因是老人对于遗嘱订立的形式和相关法律要求不了解,最终导致在法律上没有效力,老人的心愿不能得以实现。现实中,一些人为了便利会选择口头立遗嘱。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口头遗嘱是可以有法律效力的,但形成有效的口头遗嘱条件非常苛刻,需要满足以下3个要件:
1.遗嘱人必须是处于危急情况。
案例:王某有4个儿女,一天吃饭的时候,王某把房子留给二儿子的想法口头告诉了二儿子和大女儿,但没有立书面遗嘱,三女儿、小女儿也不知情。王某去世后,三女儿、小女儿与二儿子对房子的事情产生了争议,证人证言显示,王某在口头陈述房屋归二儿子所有时,并不是处于危急情况,最终,王某的房屋由4名子女各享有四分之一份额。
2.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立遗嘱人应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表达本人的真实意思,立遗嘱时未受到欺诈或胁迫。
在此建议,遗嘱人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应及时用书面或录音等形式重新订立遗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