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无忧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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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经济犯罪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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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代收款款项64万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罚金2万

发布者:浙无忧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2600人看过

       2018年12月-2019年3月12日,杨某、王某、林某搭建了一个打赏平台,采取发展下线代理,向客户收取打赏费的形式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三人分工合作,林某负责平台的搭建、日常维护、后台数据管理;杨某负责资金的收取、分配;王某负责发展下线代理。该平台共发展下线代理刘某某、林某某、朱某某等10余人,约定平台和代理之间37份成,由代理在各自掌控的微信群众上传淫秽视频几十万部,每部收取人民币4-5元不等,共计获利140余万元。三人搭建的打赏平台,片库中隐晦视频4000多部,数据存放在成都西部数码公司位于香港的服务器中。

      杨某为了规避风险,约定由杨帆代为收取代理支付的钱款,并转账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内,给予1.5%的好处费。杨帆为杨某转移非法获利64万元。

    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无法证明杨帆参与传播淫秽物品且证明杨某已经告知杨帆转移的资金为传播淫秽视频所得,所以不能认为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情节严重。

     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追缴违法所得8000元。

     法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解读:知道他人犯罪所得为其掩饰、隐瞒,比如转移犯罪所得、代为销售、收购、居间介绍买卖、提供资金账户等可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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