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某某出于兴趣爱好,在2016年、2017年期间在二手域名交易网购买域名后,通过百度引擎收索在网上自行学习下载了网站程序资源码,通过QQ在网上联系,花费100Q币请他人代为搭建网站程序源码安装及网站信息功能。网站搭建成功后,要某某从2018年9月份起至案发,通过网站自动信息采集功能、网友介绍等方式获取客户资源,以网站链接推广发布的方式,多次为多个第三方涉黄APP进行推广发布,并按月向每个涉黄APP收取推广发布费,非法牟利3万余元。2020年7月,经谷城县公安局认定此网站中7个APP安装程序录制的视频属于淫秽物品。犯罪嫌疑人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经过、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和犯罪物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要某某作为网站建立者和直接管理者,在明知他人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的情况下,仍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网站上发布,并从中收取广告费获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3月10日,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判处被告人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没收作案工具电脑主机。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