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无忧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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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辑电视剧、制作鬼畜视频?NO!侵权!!

发布者:浙无忧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5日|分类:知识产权 |2174人看过

     当下,短视频随着移动互联网提速、智能终端的普及而受到多方青睐。然而,短视频风靡的背后,暗藏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近日,53家影视公司、5家视频平台及15家影视行业协会发表联合声明,表示将对网络上针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

  正片发布数小时后“跟播”就上线

  李明阳(化名)作为各类短视频产品的深度用户,在去年底开始参与短视频制作。他告诉记者:“原创内容的策划、剪辑、后期制作都很费时费力,账号需要慢慢‘养’,同时还得做好粉丝关系的维护、增强粉丝黏性。而‘养’‘无脑’剪辑类账号就不需要这些繁琐的步骤。”

  李明阳在某平台开设的短视频账号昵称为“XX冷门影视剧”。记者在该账号后台看到,从去年12月至今,李明阳共发布了30多个3~5分钟不等的短视频,共收获5000多万次播放、100多万个赞。

  “这个数据在剪辑类账号里只能算‘弟弟’,因为我剪辑的多是冷门剧,但同时也能降低视频被投诉下架甚至被封号的风险。”李明阳说。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今年2月正式发布的第 47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短视频正成为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的最新高发地,热门电视剧、综艺节目、院线电影是被侵权的“重灾区”。

  记者在多个短视频平台检索发现,对一些在播大热的综艺、影视剧进行二次剪辑的账号不在少数。不少账号甚至已经做到了“跟播”,相关正片发布数小时后,二次创作短视频就已经上线,账号评论区还会有粉丝“催更”。

  “一切都是为了流量变现”

  2018年3月,广电总局曾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对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等行为做出明确规制。这被认为剑指部分视频网站以“鬼畜”创作之名,对部分红色经典进行歪曲传播、恶搞等行为。

  “二次剪辑创作一切都是为了流量变现。官方举办的二次剪辑是为了发挥营销中的‘自来水’(‘自来水’从网络语‘水军’引申而来的,意为‘自发而来的水军’)效应,而我是为了带货。”李明阳说,自己运营此类账号不到半年已获益不菲。

  在李明阳视频账号的“带货橱窗”里记者看到,上架的商品有畅销书、网红零食以及视频剪辑网课,其中销量最好的是视频剪辑网课。“不少粉丝在评论区问我视频剪辑怎么做,我就把以前收集的课程打包出售。”李明阳说,自己的主要收入来源是挣推广费,“在视频播放页插入其他APP或者游戏的推广链接,只要链接被点击我就有钱拿。”

  须压实平台主体责任

  因《X分钟看完XX电影》系列视频打响知名度的二次剪辑视频主“谷阿莫”,曾被诉擅自截取影视作品片段涉嫌侵权,在2017年被5家影视公司告上法庭。“谷阿莫”通过二次创作的视频已变现获利,超过了其辩称的对于剪辑是为了推广作品,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必要限度。有专家认为,是否存在营利行为可作为侵权与否的重要判断标准。

  记者了解到,权利人对于短视频剪辑是否存在营利行为的取证存在困难。侵权损失评估尚无统一标准;商品销售数量、带货流水通常需要通过短视频平台调取,但一些平台作为此类侵权行为的关联方,并不愿积极配合。

  有业内人士指出,除了加大对短视频侵权行为的惩戒、规制力度外,压实短视频平台的主体责任也是避免类似纠纷发生的重要途径。平台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对于多数侵权视频的审核、识别、下架完全是可行的,但部分平台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无非还是流量在作祟”。(记者 张子谕)

      法律规定:《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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