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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卖出手机,一年后被消费者起诉退一赔三?

发布者:浙无忧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1047人看过

        张某在淘宝平台开了一家"YY苹果之家“在2018年9月21日卖出一台苹果手机,价格1400元,通过顺丰给对方发货,货物正常签收。但是2020年1月下旬的一天,张某收到了法院传票,被诉欺诈退一赔三。

  原来是2018年9月21日卖出的苹果手机的购买者余先生起诉的,余先生称自己购买的手机是“粉色,存储容量为128GB”但是经过APPLE检测发现是“白色/银色,存储容量为16G”。余先生认为张女士销售的苹果手机实物与描述的不符合,构成欺诈,要求返还购买手机的1400及赔偿4200元。

  张女士感觉特别委屈,余先生没有提供签收凭证不能证明就是自己卖的,而且余先生提供的手机串号和自己卖出去的登记的串号不一样。而且时间过了一年多过了七天无理由退货过了,现在来主张说退一赔三。

  张女士仅提供了物流单号,没法提供物流订单的底单。法院对余女士主张的手机不是自己卖出去的那一台的主张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张女士退还1400元手机款并且赔偿4200元。

  律师感悟:本案中张女士称自己卖出的手机串号和余先生提供的手机不一样,但是没有提供快递面单原件证明自己的说法被判决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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