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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要求转账?谨防电信诈骗!

发布者:浙无忧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540人看过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电信诈骗犯罪为首的新型犯罪持续高发,犯罪手段层出不穷,对公民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现有的电信诈骗多以境外为窝点且呈窝点流动的趋势较为常见的便是以冒充公检法的方式实施电信诈骗2016年印度尼西亚跨境电信诈骗为例在电信诈骗过程中犯罪分子分工合作一部分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大陆居民对手机电话进行群呼并告知快递等业务尚未办理当被害人按照语音操作后电话会自动接通冒充业务员的一线话务员在被害人不挂断电话时电话自动接通冒充公安机关的二线话务员此时他们往往利用公安机关以调查的名义指使被害人转账若被害人仍有疑问二线话务员则将继续转接给冒充检察机关的三线话务员继续实施诈骗

对于电信诈骗我国法律依据有中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电信诈骗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往往通过电话网络短讯与被害人接触并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诱惑被害人转账以获取不当利益电信诈骗往往社会覆盖面广且社会危害性大有些冒充公检法机关的往往会损害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同时电信诈骗往往以团队结伙方式犯罪分子各有分工诈骗对象也呈现类型化侦破与追赃难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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