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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自己的银行卡也是犯罪?

作者:王凯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23次举报

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谈起

近期,黄岛警方 “断卡”行动连续获得战果,先后抓获6名涉案人员,其中既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卡贩”,也有为了挣钱卖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的人员。看到这里,在为警方卓有成效的工作点赞的同时,也有人不禁会问:我卖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也犯法吗?

说到这个话题就不得不提两个罪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先来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三十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6、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

7、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从重处罚。

只要符合以上任意一条,都算是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几个问题:

1、我出售的是银行卡,不是信用卡,也能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吗?

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与金融领域的信用卡含义并不相同,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包含了借记卡(即平时办理的银行卡)。200412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立法解释,指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而依据199931日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可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可以分为转帐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和储值卡。由于20004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从文到之日起立即停止各种储值纪念卡的发行,故目前仍在使用的银行卡主要包括贷记卡、准贷记卡、转帐卡(含储蓄卡)、专用卡。而信用卡和借记卡均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四种功能的全部或部分功能。这就意味着,2004年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上“信用卡”含义的立法解释实际上把“信用卡”的外延扩张到了与当前金融术语“银行卡”的外延相等同的程度。

2、以上7条都没有提到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是不是就不算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了?

这个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如果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之前明知银行卡将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将对卖卡人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帮助犯”依法处理;(2)即便在卖卡前不知道是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但犯罪分子利用该卡已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且涉案价值达到一定数额的,将对卖卡人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帮助犯”依法处理;(3)如果不构成犯罪,也别高兴得太早,银行部门会对银行卡开户人予以惩戒:5年内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立账户,意味着卖卡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网银转账、刷卡购物,不能在淘宝、京东等网站快捷支付等等,会给生活带来极大不便,甚至有可能将卖卡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因为根据我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2019121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就联合下发了《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对公安部“3.26”专案中认定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或企业对公账户的602名个人实施惩戒,将以上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且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立账户。

上面提到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又是怎么一个罪名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法条来看,卖卡人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确实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此罪名是可以成立的。

一个问题:

我并不知道对方买了我的银行卡是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也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吗?

判决时,法官大概率会预先持有这样一个假设: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理应知道别人购买自己的银行卡肯定不会拿去做好事,甚至可能拿去做违法犯罪的事。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推定你应当知道买卡人是拿卡去实施犯罪的,而你仍然出售了自己的银行卡,那你就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此时,“不明知”的抗辩就会显得苍白无力。

怎么办?

首先,我们要规范自己的行为,绝对不要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更要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和隐私,防止别人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办理银行卡实施犯罪活动;最后,一旦不慎被卷入类似的违法犯罪中,不要慌乱,可以及时委托律师,律师会从法律的角度最大限度地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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