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陆某于2015年4月入职某集团,2023年7月与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房产销售,月工资由底薪加绩效构成。2026年6月,某公司以项目停止销售为由,要求陆某调岗至某市某县的项目,两地相距近三百公里且无相应补贴。陆某明确拒绝后,某公司于同年6月25日送达《调职通知书》,要求7日内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陆某继续在原岗位打卡,某公司遂于7月6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陆某未到新岗位报到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合同。陆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3万余元、工资差额两千余元及五百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3万余元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某公司单方调岗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二是赔偿金计算基数及工作年限的认定;三是未发放的销售佣金两千余元是否应当支付。
某公司辩称,调岗系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劳动合同约定了可调动至关联公司,陆某拒不服从属严重违纪;赔偿金年限应自2023年7月起算,基数不应包含浮动佣金;佣金因房屋未网签而不具备发放条件。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将陆某调至案外某公司的行为实质是变更劳动合同主体,排除了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该约定无效,单方调岗不具合理性,陆某有权拒绝。某公司以此认定旷工并解除合同属违法解除。关于佣金,某公司的计佣规定未经民主程序,且因公司违法解除导致陆某客观上无法跟进网签,不利后果不应由劳动者承担,故支持佣金请求。关于赔偿金,陆某在某集团旗下关联公司连续工作,属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至新单位,工龄应合并计算。最终裁决某公司支付陆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1万余元,并支持工资差额请求,年休假等请求另案处理。
【律师价值】
范玉红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首先,精准识别“跨主体调岗”的违法本质,有力驳斥了公司“合理调岗”的抗辩,确立了解除行为违法的基调;其次,巧妙运用集团内部系统登记信息,成功主张关联公司工龄合并计算,大幅提高了赔偿金数额;最后,针对佣金发放条件,敏锐指出公司违法解除导致条件无法成就的法律后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应得佣金。范律师逻辑严密、证据组织扎实,最大程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范玉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