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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下条款相互矛盾引争议,原被告相互指责对方违约,怎么办?

作者:金敬超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5次举报

一份合同中针对同一个问题存在两个截然不同的约定,这种情况并不多见。但一旦发生争议,签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往往各执一词,使得合同履行出现障碍。如不能妥善处理则容易引发诉讼。实践中法院遇到这种情况会如何处理呢?一起来看下面这起案例。

-案情回顾-

张三名下有一套闲置公寓。为了得到一些收益,张三找来了顺利公司,并打算将名下这套公寓交给顺利公司打理。顺利公司表示接手后将用于酒店经营,同时将定期向张三支付租金。双方一拍即合,顺利公司遂拿出了提前打印好的合同交给张三签字。顺利公司提供的合同的主要内容:

〈1〉租赁期限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9年3月31日止,房屋租金每月4000元,每三个月顺利公司需要向张三支付一次,支付时间为每个支付周期首月的1号。
〈2〉张三每个租赁年度给顺利公司一个月的房屋空置期,空置期放在每个租赁年度开始前的一个月。空置期内顺利公司可以免费使用房屋。
〈3〉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就需要向另一方赔偿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张三仔细查看了顺利公司提供的合同后认为不妥,提出顺利公司必须每租赁满一年房屋才可以享受一个月的空置期待遇,因此第一个空置期应该放在第十三个月。
顺利公司的经办人听后以不方便改动公司合同模板为由,没有同意张三对原合同条款直接进行修改的主张,但同意在合同正文处增加一条补充条款用于体现张三的意思。双方达成一致后正式签订了合同。
合同签订后,顺利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1日、2021年7月30日、2021年10月30日、2022年1月31日支付了四期租金。张三本以为顺利公司将于2022年5月1日前支付第五期租金,但顺利公司以未到支付时间为由拒绝支付。双方沟通无果,张三遂书面通知顺利公司解约。此后,张三又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并要求顺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主要分歧-

法庭上,顺利公司主张自己并没有违约。按照合同约定,空置期放在每个租赁年度开始前的一个月。2021年4月为第一个空置期,不需要支付租金。但出于诚意,顺利公司在空置期内仍支付了2021年5月1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的租金,后续各期租金亦已提前支付。

从合同履行情况上看,顺利公司已足额支付了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的租金。2022年5月为第二个租赁年度开始前的空置期,顺利公司认为并不需要支付租金。相反,张三无故单方解约给顺利公司造成了损失,已构成违约,反而应该赔偿顺利公司三个月租金。为此,顺利公司向法院提起了反诉。
张三认为,顺利公司的答辩意见并不成立。按照合同的补充条款,只有每租赁满十二个月才享有一个月空置期。顺利公司前期支付的是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的租金。2022年4月才是第一个空置期,顺利公司已享受该空置期。而2022年5月并非空置期,顺利公司应该在2022年5月1日前支付下一期租金,拒绝支付已经构成违约,张三有权解除合同并向顺利公司主张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合同中针对空置期出现了两条前后冲突的条款,在未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明确约定按哪一条款履行的情况下,应视为约定不明,因此冲突的两个条款均不能作为履约依据。空置期时间应当根据双方实际履行的情况判断。根据顺利公司付款时间节点可知,顺利公司在2021年4月1日支付了首期租金,但第二期租金却未在2021年7月1日支付,而是延后至2021年7月30日方才支付。张三对此也没有提出异议,说明双方均默认将空置期放在每个租赁年度内的第四个月。
-律师评析-
本案中两条冲突的条款各自在内容上已十分明确,只是由于相互冲突才导致约定不明。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除考察合同条款本身外,还可能重点考察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以此推断双方的真实意思。




金敬超律师,联系方式:15757391137.在2017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为浙江嘉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嘉兴市台州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嘉兴
  • 执业单位:浙江嘉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420********7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