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林某(男,38岁,企业中层管理)与被告徐某(女,36岁,会计)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7年生育一子林小某。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两套小户型房产,均位于宁波市镇海区,第一套房产总价55万,首付16.5万,按揭贷款38.5万,已全部还清,现市值约48万;第二套房产总价60万,首付18万,按揭贷款42万,已偿还本金+利息10万,剩余贷款32万,现市值约50万。双方因性格不合、长期冷战,感情破裂,原告起诉离婚,要求:1. 判决离婚;2. 儿子抚养权归原告;3. 依法分割两套房产及夫妻共同存款10万。被告同意离婚,要求儿子抚养权,主张两套房产归其所有,向原告支付少量补偿款,同时要求原告每月支付高额抚养费。
二、核心争议焦点
1. 7岁儿子抚养权归属;2. 两套夫妻共有房产的分割方式(归属及补偿款计算);3. 抚养费金额的确定。
三、详细办案思路
(一)抚养权争夺策略
1. 证据收集重点:7岁儿子已上小学,抚养权争夺需结合孩子意愿、双方抚养能力、教育资源等因素。收集原告抚养优势证据,包括原告收入稳定(月薪1.2万元),有较强的抚养能力;原告工作时间规律,可陪伴孩子学习、参与校园活动;原告居住环境靠近孩子就读的小学,教育资源便利;原告父母可协助照顾孩子,且与孩子感情深厚。同时收集被告抚养劣势证据,包括被告收入较低(月薪6000元),抚养能力有限;被告经常加班,陪伴孩子学习、生活的时间较少;被告居住环境距离孩子学校较远,不利于孩子上学。此外,收集孩子愿意跟随原告生活的相关证据(孩子书面说明、校园老师证言,证明孩子与原告关系更亲密)。
2. 法律适用:依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孩子7岁,虽未满八周岁,但应考虑其意愿,结合双方抚养条件,论证原告更适合抚养孩子。
3. 庭审辩论要点:庭审中重点强调原告的经济实力和稳定的生活环境,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和教育资源;原告陪伴孩子的时间充足,能够关注孩子的学习和心理健康;孩子愿意跟随原告生活,且原告居住环境靠近学校,有利于孩子的学习和成长。反驳被告的抚养主张,指出被告收入较低、陪伴时间不足,居住环境不利于孩子上学,结合孩子意愿,争取法院将抚养权判归原告。同时,针对被告要求高额抚养费的主张,结合原告收入水平和当地生活标准,主张合理的抚养费金额。
(二)财产分割策略
1. 房产性质认定:两套房产均为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共同还贷,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共同共有原则分割,被告主张两套房产归其所有且支付少量补偿款的主张,不符合公平原则,不予认可。
2. 分割方案设计:两套房产现市值合计48万+50万=98万,第二套房产剩余贷款32万,两套房产净值合计为48万+(50万-32万)=66万,加上夫妻共同存款10万,共同财产合计76万。考虑到孩子抚养权归原告,且原告需要稳定的居住环境陪伴孩子上学,主张第一套已还清贷款的房产归原告所有,第二套房产归被告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继续偿还,双方相互支付补偿款,抵扣后确定最终补偿金额。具体计算:原告分得第一套房产(48万),被告分得第二套房产净值18万(50万-32万),原告比被告多分得30万,结合共同存款10万(双方各分5万),原告需向被告支付补偿款(30万÷2)-5万=10万。该方案兼顾公平与孩子成长需求,既保障原告陪伴孩子的居住稳定性,也保障被告的财产权益。若被告不同意,可备选主张两套房产均拍卖,扣除贷款后双方平均分割剩余款项,或调整房产归属,确保补偿款计算公平合理。
3. 抚养费金额确定: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9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本案中,原告月薪1.2万元,主张按20%比例支付抚养费,即每月2400元,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和孩子的实际需求,该金额合理,反驳被告要求高额抚养费的主张,若被告收入有限,可主张被告按其月收入的20%支付抚养费(每月1200元)。
(三)证据清单梳理
1. 身份及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孩子出生证明、孩子学籍证明;2. 离婚相关证据:双方冷战的聊天记录、邻居证言、协商离婚记录;3. 抚养权相关证据:原告收入证明、工作证明、居住证明(靠近学校)、孩子意愿说明、校园老师证言、被告收入证明、被告加班记录;4. 财产相关证据:两套房产的房产证、购房合同、还贷流水、房产市值评估报告、银行存款流水;5. 其他补充证据:双方无共同债务的证明、各自个人物品清单。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综合双方抚养条件、孩子意愿,原告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判决婚生子林小某由原告林某抚养,被告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每月可探望孩子2次;第一套房产归原告林某所有,第二套房产归被告徐某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被告徐某继续偿还,原告林某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被告徐某支付财产补偿款10万元;夫妻共同存款10万元,双方各分得5万元;双方各自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无其他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杨宏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