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宏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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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案例二: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房1套+5岁儿子抚养权争夺案(财产总值92万)宁波杨宏成婚姻律师

作者:杨宏成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5次举报
2026-04-20

案例二: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房1套+5岁儿子抚养权争夺案(财产总值92万)

一、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男,35岁,事业单位职员)与被告赵某(女,33岁,教师)于2017年登记结婚,2019年生育一子王小某。婚前原告王某以个人名义购买宁波市海曙区某小区房屋一套,总价100万,首付40万(原告个人出资),按揭贷款60万,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12万,剩余贷款48万,现市值约88万。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教育理念分歧频繁争吵,感情逐渐破裂,原告起诉离婚,要求:1. 判决离婚;2. 儿子抚养权归原告;3.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含房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存款4万)。被告不同意离婚,若法院判决离婚,则要求儿子抚养权,并主张房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应全额归其所有,同时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核心争议焦点

1. 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判决离婚;2. 5岁儿子抚养权归属;3. 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的分割方式(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的归属);4. 被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支持。

三、详细办案思路

(一)离婚主张策略

1. 证据收集重点:收集双方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包括双方争吵录音、聊天记录(证明长期矛盾无法调和)、邻居证言(证明双方经常争吵,影响邻里)、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的记录,以此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判决离婚条件。针对被告不同意离婚的主张,重点反驳其无和好意愿,双方矛盾已持续两年以上,且无共同生活的意愿,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对双方及孩子均不利。

2. 法律适用: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结合本案证据,论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依法判决离婚。

3. 庭审辩论要点:庭审中重点阐述双方婚后矛盾的具体表现,说明争吵的核心原因(教育理念分歧、家庭琐事处理不当),且双方多次协商离婚未果,证明无和好可能;同时强调,长期的家庭矛盾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离婚后双方可各自平静生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反驳被告“不同意离婚”的主张,争取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二)抚养权争夺策略

1. 证据收集重点:收集原告抚养优势证据,包括原告为事业单位职员,收入稳定(月薪9000元)、工作时间规律,有充足时间陪伴孩子;原告父母身体健康,可协助照顾孩子,且与孩子感情深厚;孩子就读于原告户籍所在地幼儿园,生活、学习环境稳定。同时收集被告抚养劣势证据,包括被告作为教师,经常加班、晚自习,陪伴孩子时间较少;被告性格急躁,有打骂孩子的相关证据(邻居证言、孩子口述录音);被告无其他亲属可协助照顾孩子,若获得抚养权,可能影响孩子的日常照顾。此外,收集孩子愿意跟随原告生活的相关证据(孩子口述视频、书面说明,需在法定代理人陪同下制作)。

2. 法律适用:依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本案中,重点围绕双方陪伴时间、抚养能力、生活环境,论证原告更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3. 庭审辩论要点:重点强调原告稳定的工作和充足的陪伴时间,能够给予孩子足够的关心和照顾;原告父母的协助照顾,可保障孩子的日常生活起居;孩子现有学习、生活环境稳定,跟随原告生活无需改变环境,有利于其成长。同时反驳被告的抚养优势,指出被告陪伴时间不足、性格急躁,可能对孩子的心理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结合孩子愿意跟随原告生活的意愿,争取法院将抚养权判归原告。

(三)财产分割策略

1. 房产性质认定:案涉房产为原告婚前个人出资首付购买,登记在原告个人名下,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8条规定,该房产应认定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反驳被告“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全额归其所有”的主张,明确该部分财产为共同共有,应按公平原则分割。

2. 分割方案设计:首先计算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金额,婚后共同还贷12万,房产婚前价值100万,现市值88万(略有贬值),增值部分按比例计算为(88万-100万)÷100万×12万≈-1.44万,因此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合计为12万-1.44万=10.56万。结合双方抚养情况、过错情况(均无明显过错),主张该部分财产双方平均分割,即原告向被告支付补偿款5.28万。同时,夫妻共同存款4万,双方平均分割,各分得2万。针对被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法定过错(如家暴、出轨等),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不予支持其主张。

3. 证据清单梳理:1. 身份及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孩子出生证明;2. 离婚相关证据:争吵录音、聊天记录、邻居证言、协商离婚记录;3. 抚养权相关证据:原告收入证明、工作证明、父母协助照顾承诺书、孩子就读证明、被告加班记录、打骂孩子相关证据、孩子意愿相关证据;4. 财产相关证据:房产证、购房合同、首付转账记录、婚后还贷流水、房产市值评估报告、银行存款流水;5. 其他补充证据:双方无共同债务的证明、各自个人物品清单。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综合双方抚养条件,原告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判决婚生子王小某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6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每月可探望孩子1次;案涉房产归原告王某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原告王某继续偿还,原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被告赵某支付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补偿款5.28万元;夫妻共同存款4万元,双方各分得2万元;驳回被告赵某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双方各自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无其他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杨宏成律师,专职律师,执业多年,始终专注于婚姻家事法律领域,深耕细作、精益求精,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和严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5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
1330220********51 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