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宏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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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案例一:婚后按揭房1套+3岁女儿抚养权争夺案(财产总值85万)-宁波杨宏成婚姻律师

作者:杨宏成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6次举报
2026-04-20

一、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女,32岁,公司职员)与被告李某(男,34岁,个体工商户)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生育一女李小某。婚后共同购买宁波市鄞州区某小区房屋一套,总价120万,首付30万(其中原告父母出资15万,被告父母出资10万,夫妻共同出资5万),按揭贷款90万,已偿还本金+利息20万,剩余贷款70万,现市值约80万。双方因被告长期酗酒、家庭暴力导致感情破裂,原告起诉离婚,要求:1. 判决离婚;2. 女儿抚养权归原告;3.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含房产、存款5万)。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女儿抚养权,并主张房产应按出资比例分割,其父母出资10万应视为借款。

二、核心争议焦点

1. 3岁女儿抚养权归属;2. 房产分割方式及父母出资性质认定;3. 家庭暴力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三、详细办案思路

(一)抚养权争夺策略

1. 证据收集重点:重点收集被告酗酒和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包括邻居证言、酒吧消费记录、酒后闹事报警记录3次,以此证明被告生活习惯不良;同时收集医院伤情鉴定、报警回执、受伤照片,以及女儿目睹家暴的证人证言,佐证被告行为对孩子成长的危害。另一方面,收集原告自身抚养优势证据,包括稳定工作证明(月薪8000元)、固定住所证明、原告母亲出具的协助照顾孩子承诺书,以及女儿长期与原告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如日常照顾照片、接送上学记录、就医陪同记录等);同时梳理被告抚养劣势,包括其个体工商户收入波动大的相关证明、经常深夜回家的考勤记录或邻居证言、无固定照顾人的相关说明,形成鲜明对比。

2. 法律适用:依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结合本案,重点围绕“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这一核心,结合双方抚养条件、生活环境,论证原告更适合抚养女儿。

3. 庭审辩论要点:庭审中重点强调被告酗酒和家暴行为对孩子身心健康的严重影响,主张此类行为会给孩子造成心理阴影,不符合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条件;同时突出原告稳定的收入、固定的居住环境,以及原告母亲可协助照顾的优势,说明原告能为孩子提供持续、良好的成长环境;另外,着重阐述孩子长期与原告共同生活,已形成稳定的生活习惯和情感依赖,改变生活环境会对其成长造成不利影响,进一步巩固原告的抚养优势。

(二)财产分割策略

1. 房产性质认定:针对双方争议的父母出资性质,重点论证原告父母出资15万和被告父母出资10万,均未明确约定为借款,也未明确约定仅赠与己方子女,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规定,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案涉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共同共有原则进行分割,而非按出资比例分割。同时,针对被告主张其父母出资10万为借款的观点,要求被告提供借条、转账时的备注、双方认可借款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若被告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应不予支持其主张。

2. 分割方案设计:结合房产现市值80万、剩余贷款70万、夫妻共同存款5万的情况,设计合理的分割方案。考虑到孩子抚养权大概率归原告,为保障孩子居住稳定性,优先主张房产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继续偿还剩余贷款,同时原告向被告支付相应的财产补偿款。补偿款计算方式为:房产现有净值(现市值80万-剩余贷款70万)+ 夫妻共同存款5万,合计15万,结合被告存在家暴过错,原告可适当多分,最终确定原告向被告支付补偿款16万(兼顾公平与过错考量)。若被告不同意该方案,可备选主张房产归被告所有,由被告偿还剩余贷款并向原告支付补偿款19万,或主张拍卖房产,扣除贷款后双方按6:4比例分割剩余款项(原告60%、被告40%),但需向法院说明拍卖房产会影响孩子居住稳定性,优先推荐第一种方案。

3. 家庭暴力对财产分割的影响:依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属于过错情形,应在财产分割时对其少分,结合本案财产总额,主张原告分得60%的共同财产,被告分得40%,以此体现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同时呼应抚养权的归属,保障孩子的后续生活。

(三)证据清单梳理

1. 身份及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原被告双方户口本、婚生女出生证明,证明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及子女身份信息。2. 抚养权相关证据:原告收入证明、工作单位考勤记录、居住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原告母亲协助照顾承诺书、被告酗酒相关证据(酒吧消费记录、报警记录、邻居证言)、被告家暴相关证据(医院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报警回执、受伤照片、证人证言)、孩子日常由原告照顾的相关证据(照片、视频、就医记录、接送记录)。3. 财产相关证据:房产证、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首付及还贷记录)、原告父母及被告父母出资转账记录、夫妻共同存款银行流水、贷款合同。4. 其他补充证据:双方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吵架录音、聊天记录、邻居证言)、被告收入不稳定的相关证据(个体工商户经营记录、纳税证明)。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存在长期酗酒、家庭暴力行为,原告抚养条件更有利于婚生女成长,依法判决:1. 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2. 婚生女李小某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按其月均收入的20%计算),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每月可探望孩子2次(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3. 案涉房产归原告张某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原告张某继续偿还,原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被告李某支付财产补偿款16万元;4. 夫妻共同存款5万元,原告分得3万元,被告分得2万元;5. 双方各自的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无其他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杨宏成律师,专职律师,执业多年,始终专注于婚姻家事法律领域,深耕细作、精益求精,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和严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5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
1330220********51 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