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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怎么判?适用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者:于祝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6日 2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三涉嫌诈骗罪一案

案件经过:2023811日至14日间,被告人张三、唐XX经预谋,由被告人张三冒充唐XX经理与被害人沟通,由被告人唐XX联系被害人并配合被告人张三,共同虚构可办理200万元信用贷款的事实,以“修复征信需要7900元费用”、“开通、激活电子账户需要预存1万元”为由,骗得被害人刘XX人民币17,900元,其中被告人张三分得赃款人民币9950元,被告人唐XX分得赃款人民币7950元。2023816日,被告人张三又单独以“电子账户余额不足无法下款”为由,骗得被害人刘XX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张三、唐XX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三、唐XX向被害人刘XX退赔共计人民币45,800元,并取得谅解。

律师代理意见:被告人张三具有坦白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三系初犯、偶犯,此前并无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张三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愿意认罪认罚。被告人张三系家中的顶梁柱,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父母外公外婆等长辈年纪较大,身体状况欠佳,需要照顾和赡养,辩护人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且酌情减轻对被告人判处的附加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张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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