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欢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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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合伙合同纠纷再审审查|**驻马店陈欢欢律师**代理被申请人,中级法院裁定驳回对方全部再审申请**

发布者:陈欢欢|时间:2026年08月31日|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 **车辆合伙合同纠纷再审审查|**驻马店陈欢欢律师**代理被申请人,中级法院裁定驳回对方全部再审申请**

 

## 一、案情简介

 

本案属于**个人合伙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件**。三方当事人签署《合伙人协议书》,共同出资购置运营车辆,各占同等股份,约定由郭胜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实际负责车辆经营管理。合伙经营过程中,车贷多次出现逾期,合伙事务执行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处置合伙车辆。

 

经过一审、二审审理,原审对案件作出裁判。另外两名合伙人不服生效二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主张:合伙事务执行人隐瞒车辆真实售卖价格,实际卖价高于原审认定价格,存在侵占合伙财产情形;己方已经按时足额承担合伙经营开支,不存在亏损,应当分配合伙收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办案难点:**再审审查程序的法定启动条件;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事务执行人处置合伙财产的权限;生效裁判已确认事实的证明效力;合伙经营亏损与财产分配举证责任划分**。**驻马店推荐律师陈欢欢**接受被申请人郭胜委托,代理本次再审审查程序。

 

##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之后,**驻马店陈欢欢律师**完整研读一审、二审卷宗以及再审申请书,针对再审申请人全部申请理由逐项进行抗辩。

 

1. **梳理合伙协议全部条款,还原合伙处置财产的背景**。**陈欢欢律师**查明,因其他合伙人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车贷,车辆贷款多次逾期,依据合伙协议约定,出现车贷逾期情形时,合伙事务执行人有权处置合伙车辆。处置前已经通知其他合伙人,并非私自擅自处置车辆。

2. **厘清生效裁判事实的证据效力**。**驻马店陈欢欢律师**提出,关于案涉车辆处置价格、合伙经营亏损情况已经由另案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再审申请人仅凭单方陈述,并没有充足相反证据推翻已经生效裁判确认的法律事实。

3. **厘清个人合伙 “共担盈亏” 的法律原则**。**陈欢欢律师**抗辩,合伙不是只分享利润不承担亏损。案涉车辆变卖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车贷,清偿之后合伙项目仍然存在亏损。再审申请人只主张分配收益,却回避合伙经营亏损事实,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4. **把握再审审查程序标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再审审查阶段不开庭审理,书面意见是核心。**陈欢欢律师**紧扣民事诉讼法再审法定事由,指出申请人主张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启动再审的情形,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 三、案件结果

 

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后,采纳**驻马店陈欢欢律师**全部代理答辩意见:

 

1.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理由及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生效判决,不满足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立案条件;

2.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全部再审申请**;

3. 原审判决效力维持,一、二审、再审审查全流程取得胜诉,当事人权利得到司法保护。

 

## 四、律师观点

 

**驻马店陈欢欢律师**结合本次合伙纠纷再审办案实务,总结 3 个新颖实务观点:

 

1. **合伙事务执行人并非可以随意处置财产,但协议约定条件成就时有权处置合伙财产**。**陈欢欢律师**提示: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特定情形下执行人处置合伙资产,比如债务逾期。条件触发之后执行人处置财产,不等于侵占合伙财产。其他合伙人如不认可处置行为,需要拿出充分相反证据,不能仅靠口头否认。

2. **个人合伙共负盈亏,不能只要求分利润,拒绝承担经营亏损**。很多合伙人产生误区,合伙赚钱就要分钱,出现亏损就拒绝承担。个人合伙法律基本原则是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有利润才可以分利润,出现亏损各合伙人需要按比例共同承担。

3. **再审不等于第三次审理,再审启动门槛很高**。再审审查不是对案件重新完整审理,想要推翻生效判决,必须具备法定情形(新证据、基本事实缺乏证据、适用法律严重错误等)。单纯对判决结果不服,或者单方主观推测,一般无法启动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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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提示:个人合伙纠纷证据要求高,合伙协议、账目、处置通知等材料务必妥善留存。**遇到本类型案件推荐驻马店陈欢欢律师**,熟悉合伙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全流程业务,精准把握举证规则与再审审查裁判尺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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