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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股份有限公司、曹**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苏万清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7日 6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苏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民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刘*、曹**、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逸潇、苏万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刘*、曹**、胡**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曹**未按合同规定按期、足额给付原告租金,违反了合同规定,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曹**支付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并要求赔付违约金。双方约定违约金为万分之五/日,原告主张按该约定计算违约金至2022年2月15日为7776.15元、且自2022年2月16日起以万分之五/日的标准计算到期未付租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了原告为维护权利产生的一切费用可以向被告追偿,原告主张其产生律师费9000元及上门催收费1000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上述费用不予支持。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支付所有租金后,租赁物的留购价格为100元,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0元留购价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刘*知晓被告曹**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赁挖掘机的事实且确认曹**所欠原告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曹**、胡**为被告曹**履行合同提供了连带担保,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原告请求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曹**、刘*支付原告民生**赁股份有限公司到期租金151928.85元、未到期租金1014999.3元、留购价100元及截至2022年2月15日的违约金7776.15元,以上合计1174804.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由被告曹**、刘*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到期租金151928.85元为本金,按万分之五/日支付原告民生**赁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
  三、原告民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对柳工牌CLG942EHD型挖掘机(机号:CLG942EHCLE090237)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四、由被告曹**、胡**对被告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民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共党员、法硕研究生,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企业合规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云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昆明市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30120********99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公司法、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