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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吗

作者:余学华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1次举报

  众所周知,夫妻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双方就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持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民政局发给《离婚证》。诉讼离婚是指当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一方以对方为被告,向法院起诉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只能是民法典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双方签字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是法院判决的依据。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性质应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即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和前提的。当事人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目的不能排除为了尽快离婚,而做出了妥协和让步。如果最终没有办理离婚登记,那么所附的协议离婚的条件未成就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即使双方签字了,也没有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更谈不上做为法律判决的依据了。若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尚未分割财产的,在不涉及第三人权益的情况下应尊重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分割。

  律师补充: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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