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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XX诉李XX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黄长会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1日 10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余XX,男,汉族,1964年11月01日,住杭州市西湖区颐景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黄XX,北京XX,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李X,男,汉族,1980年01月08日,住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案由:合同纠纷,


  申请人余XX(以下称“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李X(以下称“被申请人”)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23年6月25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3日签订的《茶馆经营合作协议》第七条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于2023年7月11日受理了本案。根据《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称“仲裁规则”)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8月4日通过XXX特快专递方式向被申请人的住所地邮寄送达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仲裁风险告知书、授权委托书(格式)、仲裁答辩书(格式)、仲裁反请求申请书(格式)、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应裁材料,该邮件于2023年8月14日退回。申请人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公告送达。《人民法院报》于2023年12月23日依法向被申请人公告送达上述应裁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告知其开庭时间。


  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能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本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仲裁员,本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规定指定李XX为独任仲裁员,于2024年2月19日依法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于2024年3月7日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黄XX到庭,被申请人经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仲裁庭依法缺席审理。申请人就本案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作了陈述,并提交了证据,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并发表了辩论意见。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申请人缺席,仲裁庭未能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述称:


  由于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并本着减轻被申请人经营压力的初衷,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于2022年8月3日重新签订《茶馆经营合作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保证申请人获利四十万元(40万元)每年,按十万元(10万元)每季度支付,从2022年8月3日签订合同到2023年3月15日终止合同,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合同款二十五万元(25万元)。2、若一方违约,则需支付给另一方二十万元(20万元)违约金。3、水、电、煤等日常经营和设施养护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目前申请人代为缴纳相关费用:4,379.30元。由于在该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该合作协议义务,因此于2023年2月19日,双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终止合作协议,该终止协议内容如下:1、双方确定合同终止时间定于2023年3月15日,房屋最晚于2023年3月31日12点之前交接。若被申请人不能在2023年3月30日前付清所欠款项,被申请人除了原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外,另外补偿申请人肆万元(4万元)作为延期补偿。双方签订茶馆合同协议后,直到终止合同,被申请人一直拒绝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仲裁请求: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25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滞纳金,暂定为(2022年11月2日计算至2023年6月25日,总共234天,10万元滞纳金为23,400.00元;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6月25日,总共142天,10万元滞纳金为:14,200.00元;2023年3月16日至2023年6月25日,总共102天,5万元滞纳金为5,100.00元),共计滞纳金为:42,700.00元。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延期补偿款4万元。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水电费4,379.30元。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从2023年3月16日到2023年3月31日的房屋租金21,600.00元。六、请求裁决本案仲裁费用


  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经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茶馆经营合作协议》,证明:违约金及合同金额


  证据2.关于茶楼终止合作通知及继续合作协议,证明:


  合同解除及延期补偿。证据3.水电费发票及缴费通知书,证明:水电费的支


  被申请人经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和书面的质证意见。


  关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仲裁庭认定如下:


  对于证据1、2、3,被申请人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申请人提出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仲裁庭将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结合以上证据,仲裁庭查明如下事实:


  2022年8月3日,申请人(甲方)、被申请人(乙方)于杭州市西湖区文新街道颐景XX签署《茶馆经营合作协议》,约定:一、双方合作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8月5日至2025年8月4日止;合作效果若达到双方满意的效果,可在合作协议到期前三个月,经甲乙双方同意,续签本合作协议。没有在到期前三个月订好续签协议,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权。二、合作内容及合作方式:1,甲方为乙方提供位于黄龙XX(杭州西XX),房产证面积207.59平方的场所作为乙方经营茶楼项目的经营场所,自双方签订协议生效后一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人民币十万元整作为场所使用押金,并以双方协商的利润分配方式足额按时向甲方支付利润分成。2,经营场所所涉及的水,电,煤等日常经营和设施养护费用及涉及到租房税等相关款项由乙方承担作为经营场所的支出项目。3,协议到期,双方正常终止合作,甲乙双方结清所有款项后7日内甲方退还乙方缴纳的押金。三、利润分配原则:1、乙方需保证在协议生效后合作期间,甲方每年保底获利不低于肆拾万元人民币,年利润付完甲方保底四十万元人民币后,超过部分甲乙双方各获利50%,若年利润不足四十万元人民币的由乙方自行补足交予甲方。年利润的盈亏按年计算不累计,甲方不承担乙方经营亏损等各方面的责任。2、甲方的保底获利由乙方按季度支付给甲方,即10万元整/季度,自双方店铺实际交接日起每满三个月后三日内支付,若逾期每日按以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一为滞纳金,逾期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3、甲乙双方定于每个月的1号到7号为财务月核算日,每年的8月5日到8月10日为年利润核算结算日。四、合作期间双方需各自遵守的条款:1、甲乙双方为租赁合作关系,不是雇佣关系,甲方不需要为乙方缴纳保险和支付工资;乙方及乙方聘请的员工在经营中受伤,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不参与实际的经常管理,同时甲方协助乙方更改营业执照所属权,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任何法律相关事宜和违法犯罪活动都与甲方无关。2、乙方在经营过程中,需做到败目清晰,有据可查,每月应将账目交于甲方审核,不得拒绝甲方的核查。3、在经营过程中,对于乙方的进货方与人事工资甲方享有知情权与询查权,乙方不得隐瞒。4、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的结构,如需调整装修,需和甲方协商征得书面同意方可实施。5、乙方不得将经需场所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在经营过程中乙方不得以茶楼的名义进行抵押和担保,6、乙方需在每年核算结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应得利润支付给甲方,逾期以每日未交付款项的千分之一计算滞纳金,若超过七个工作日未支付的,乙方属于违约。7,协议签订生效后,协议期内甲方不得擅自将经营场所转让,出租,出售或挪为他用。8,甲方不得无故干扰乙方的正常经营。甲乙双方若违反以上条款属于违约,守约方可立即终止协议,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五、合同期间与合同终止室内物品保护与维护责任:房屋装修及室内物品保护与维护责任归乙方负责,经营期间是否装修与增添物品,也由乙方负责,合同终止时原物品与添置的固定设施,无条件归甲方所有。不得出售与拆除。合同终止与提前终止后,乙方没拿清除的室内物品,视为自动放弃所有权。六、违约责任: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各项条款,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爱护甲方财物。若因乙方违约造成协议终止的,甲方无需退还乙方押金,另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若因甲方违约造成协议终止的,甲方需立即退还乙方的押金,并支付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给乙方作为赔偿。双方因违约所造成的支付款项需在协议终止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超过日期以每日按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滞纳金。七、争议解决方法:1、甲,乙方除在不可抗力因素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的要求,完成合作,否则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终止双方合作协议。2、如在协议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协议签订地的仲裁委员会提起审诉。


  《茶馆经营合作协议》签署后,申请人将其所有的黄龙XX(杭州西XX)房产交付给被申请人经营。在经营过程中,申请人(甲方)、被申请人(乙方)于2023年2月19日签署《关于茶楼终止合作通知及继续合作协议》,约定:由于西XX139号商铺茶楼经营的乙方,长期未付款给甲方,就茶楼终止原合同通知及继续合作条款的事情(原合同为双方于2022.8.3签订的《茶楼经营合协议》下同)达成如下条款:甲方在乙方强烈要求缓时终止的情况下,双方确定合同终止时间定于2023年3月15日,房屋最晚交接时间于2023年3月31日12点之前,如乙方没有及时交接,2023年3月31日12点之后,室内一切物品(包括客人物品),视为放弃,甲方有任意处置权,处置后的收入归甲方所有。但乙方如果在2023年3月30日前,付清所欠款项则原合同继续执行。如果乙方不能在2023年3月30日付清款项,乙方除了原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外,另外补偿甲方肆万元作为延期的条件。


  经查,被申请人在合作期内,并未向被申请人支付过报酬或回报。


  结合以上查明的事实,仲裁庭认为:


  一、关于案涉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申请人持有黄龙XX(杭州西XX)的房屋所有权证,对该房产享有占有、处置、收益等权利。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署《茶馆经营合作协议》《关于茶楼终止合作通知及继续合作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为合法有效。


  二、关于案涉合同的性质


  从《茶馆经营合作协议》约定的条款内容看,第四条第1款约定“甲乙双方为租赁合作关系”,从第二条、第三条双方约定的合作内容、合作方式、利润分配原则来看,案涉合同实质上租赁合同,申请人将自由房产出租给被申请人,用途为茶馆经营,申请人除了提供租赁物业之外、并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被申请人按期支付租金,只是租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固定的每季度10万元,另一部分为超过保底利润后的50%分成。鉴于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名为合作、实为租赁”,《茶馆经营合作协议》应认定为租赁合同。


  三、被申请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茶馆经营合作协议》、《关于茶楼终止合作通知及继续合作协议》所约定的条款,双方均应诚信履行;被申请人未按期支付款项,显属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被申请人应支付25万元合同款


  申请人主张的2022年8月5日至2023年3月15日的合同款项25万元,符合《茶馆经营合作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应予支持。


  (二)关于滞纳金的金额


  《茶馆经营合作协议》第三条第2款、第四条第6款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的滞纳金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和商业惯例。但约定的“逾期以每日未交付款项的千分之一计算滞纳金的计算标准,已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茶馆经营合作协议》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7%。据此计算的滞纳金金额分别为:


  2022年11月07日计算至2023年06月25日,总共231天,10万元滞纳金为:100000x3.7%x4÷365x231=9,366.58元;


  2023年02月07日至2023年06月25日,总共139天,10万元滞纳金为:100000x3.7%x4÷365x139=5,636.16元;


  2023年03月31日至2023年06月25日,总共87天5万元滞纳金为:50000x3.7%x4÷365x87=1,763.84元;以上暂算至2023年06月25日的滞纳金为16,766.58元,此后以2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关于违约金。


  《茶馆经营合作协议》第六条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若因乙方违约造成协议终止的,甲方无需退还乙方押金,另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若因甲方违约造成协议终止的,甲方需立即退还乙方的押金,并支付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给乙方作为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被申请人违约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为25万元租金及滞纳金16,766.58元(暂算至2023年6月25日,此后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鉴于此,仲裁庭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予以调整,并确定为80,029.97元。


  (四)关于延期补偿款。


  《关于茶楼终止合作通知及继续合作协议》约定,如果乙方不能在2023年3月30日付清款项,乙方除了原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外,另外补偿甲方肆万元作为延期的条件。仲裁庭认为,对于被申请人延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双方已约定了滞纳金、违约金条款,而且仲裁庭已经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对双方约定的计算标准予以调整,在此之外,申请人再对同一个违约行为再次寻求同一种类的司法救济,有悖于《民法典》的规定,仲裁庭不予支持。


  (五)关于水电费。


  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水电费4,379.30元,应属被申请人履约过程中对申请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被申请人理应支付。


  (六)关于房屋租金。


  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从2023年3月16日到2023年3月31日的房屋租金21,600.00元,却未能举证租金计算标准,也不能举证《茶馆经营合作协议》、《关于茶楼终止合作通知及继续合作协议》所约定的明确条款,因此,仲裁庭认为,该租金请求缺乏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三、关于仲裁费用承担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0版)》第八十条,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按照申请人仲裁请求的赔偿金额所获支持的比例,综合考虑本案其它因素,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案仲裁费用,由申请人承担37%,被申请人承担6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六十五条以及《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0版)》第八十条,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李X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余XX支付合同款25万元,并支付滞纳金16,766.58元(暂算至2023年6月25日,此后以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被申请人李X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余XX支付违约金80,029.97元。


  三、被申请人李X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余XX支付水电费4,379.30元。


  四、驳回申请人余XX的其余仲裁请求


  五、本案仲裁费19,542.00(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余XX承担7,231.00元,被申请人李X承担12.311.00元。本案公告费1,000.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李X承担。上述被申请人李X承担的仲裁费12,311.00元和公告费1,000.00元,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申请人余XX。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黄长会律师团队目前已取得浙江省能源集团法律服务供应商、某部队法律服务顾问等荣誉。 执业以来,团队办理了涉及刑事、合同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泰和泰(杭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120********91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公司法、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