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事实与经过:周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本案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被告人赔偿受害人近上百万元赔偿。本人作为周xx辩护人为其进行有效辩护,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仅支持受害方11余万赔偿诉求。
辩护意见被采纳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已犯有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周xx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请求对周xx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xx及其辩护人认为周xx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人要求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不应支持;交通费及护理费主张标准过高,应按照司法实践标准计算认定,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xx应赔偿受害人11余万元。
律师点评:承办律师接受被告人委托后,多次查看卷宗,对涉案证据一一进行分析,并通过大量类案检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归纳本案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辩护律师为被告人提供了有效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