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天,你突然被告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由于一审法院判决在新规颁布实施前,佛山中院终审判决因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而改判,一审判决不属于错误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涉及夫妻债务,
这些事情要牢记!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的债务可以不背
来源 | 综合佛山发布、佛山中院、央视财经、新华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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