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况】
2019年4月21日,被告徐某驾驶普通摩托车,途经德清县××镇××路段高桥村蔡家浜路段时,与原告骑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等。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金合计105220元。
【律师办案】
被告徐某辩称其已垫付原告5千元,认为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不合理,要求由被告人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赔偿清单部分有异议,原告已达退休年龄,且未提交证据,不认可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应该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被告徐某均应按照事故全部责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告人保公司作为交强险保险人,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原告虽已达退休年龄,但已举证证明其仍在工作,判决被告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支付赔偿款976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