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7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采用七人制合议庭,合并开庭审理了由江南区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焦某滥伐林木罪一案以及该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因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自行雇请他人砍伐自家林木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9月14日,被告人焦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自家种的速生桉林。经鉴定,被砍伐林木面积0.72公顷,采伐立木蓄积量107.5立方米,采伐株数1924株。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焦某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法官提醒
森林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社会和财产的多重属性和价值,不仅属于林权所有人,更属于国家和全社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20m或者幼树500-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100m或者幼树2500-5000株为起点。
来源:江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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