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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故意毁坏财物案成功打掉盗窃罪、打掉故意毁坏财物罪

发布者:聂斌主任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18日 4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以xx检诉刑诉[20xx]3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x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xx及辩护人聂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xx月xx日x时许,被告人唐xx为取回被xx市交警支队xx大队民警依法查扣的粤xxxxx号牌轻型箱式货车,伙同“阿x”(另案处理)潜入xx市xx区xx大街xx市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停车场内,趁停车场管理人员不备之机,先盗窃粤xxxxx号、粤xxxx号、粤xxxxx号等5辆奔驰牌小型轿车的车标,随后利用备用钥匙启动粤xxxxx号牌轻型箱式货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0元)并驾车撞破停车场大门以逃离现场,造成停车场大门损坏以及门口停放的粤 xxxxx号、粤xxxxx号、粤xxxxx号等3辆小型轿车有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粤xxxxx号牌小型轿车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1450元;粤xxxxx号牌小型轿车的定损金额为xxxxx元;粤xxxxxx号牌小型轿车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5726元。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唐安平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公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依法应当以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刻会见嫌疑人,核实了相关情况,认为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阅卷后本律师多次与检察官沟通、理论,但遗憾的是律师意见没有获得检察官的认可,检察官坚持以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法院庭审中的辩论与博弈是剧烈的,经过数次的开庭,本律师有力地反驳了检察官的主张,最终法官认可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检察官起诉的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不予认定,最后仅判决被告人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罚款2千元。(附判决书可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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