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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包括哪五种

发布者:辽宁青楠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471人看过

一、用益物权包括哪些具体种类

  用益物权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依法对所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是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

  是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并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地役权

  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

  居住权

  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二、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力时的行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三、用益物权可以约定吗

  用益物权作为物权的一种,不能被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者通过当事人以合同的方式任意设定。刚刚颁布实施不久的《民法典》对用益物权进行了科学的整合,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五种主要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哪几种

  用益物权的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该权利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登记时设立。

  (二)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四)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五)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动产称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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