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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问题

发布者:辽宁青楠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336人看过


一、什么是隐私权?

《民法典》第四编第六章规定了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内容: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 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二、哪些行为侵犯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了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 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拍摄、窥视、 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 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 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三、侵犯隐私权的责任承担

1、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偷窥、偷拍、窃听、 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 公民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个人隐私被侵犯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还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专门规定侵犯隐私权的罪名,但部分条款中包含着对隐私权的保护,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等

四、擅自发布男女私密生活照的责任?

男女的私密生活当然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发布、传播私密生活照片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但在某些情况下,这种权利会受到限制。比如,夫妻一方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时,法律不仅要保护隐私权,也要保护配偶对于夫妻之间是否忠诚的知情权。

与他人的不正当行为对个人本身构成隐私权, 不可被侵犯;但配偶基于法定身份享有的知情权,从保护社会公序良俗角度来看,更应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因此,配偶若拍下对方与他人有不正当行为的照片,是一种对知情权的合理利用, 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当然,该证据只应在进入法律程序时向法庭出示,而不应用作其他用途。

五、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

公众人物具有敏感性、复杂性,在吸引如此众多社会资源的情况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法律范围之内在给予限制。这一观点目前已成为一种共识。 尤其当面对隐私权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该如何选择时,自然应当优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令公众人物承担较之普通群众更大的责任。

公众人物具有极高的社会群众吸引力,如果一个公众人物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披露,久而久之,不仅不能让公众人物付出足够的违法成本,更对社会的长治久安、健康良善的风气产生不良影响。

在处理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对其违法信息的披露的问题时,要将公共利益作为中心原则。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在吸引更多社会大众的关注的同时,更承担着引领积极向上社会风气、传播社会正能量的公众责任。面对社会公共利益,面对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自身更要坚守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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