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医务人员因医疗事故被刑事立案、刑事处罚的新闻受到广泛关注。对医务人员开展刑事问责,该是极端现象还是常态情形,值得思考。
一、在医疗业务责任体系健全背景下慎用刑事追责
目前,我国针对医疗事故处理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形成了包括纪律责任、行政处分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在内的追责体系。
医疗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医务人员的本职是治病救人、救死扶伤。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误诊、漏诊或医疗事故无法完全避免,但绝大多数情况都为过失使然,而非故意为之。笔者认为,对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追究责任,应当以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为主,慎用刑事责任。
刑罚,是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最严厉的惩罚措施。适用刑事责任应当遵循“谦抑性原则”,即力求以最小刑罚支出获取最大社会效益,强调刑罚的最后手段性。
“谦抑性原则”??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
一是?补充性,只有当其他法律手段无法有效规制违法行为时,刑法才介入;
二是?不完整性?,刑法不可能对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作出规定;
三是?宽容性,对于可罚可不罚的行为尽量不罚,优先适用较轻制裁方法。
纵观世界各国,在医疗事故发生时,很少对医务人员启动刑事程序;即便启动刑事程序,但最终被法院判决有罪的案件也微乎其微。
二、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严重不负责任”第六种情形
当然,慎用不等于不用。一旦触及刑法,如何准确适用成为关键。
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认定医疗事故罪的“严重不负责任”列举了7种情形。这意味着,在对医务人员进行刑事立案、刑事处罚时应当严格对照分析。
在7种情形中,第1~5种情形争议不大,包括擅离职守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第7种“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为兜底性规定,一般很少涉及,即便适用限制条件也极其严格。而第6种情形“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适用最为繁杂。第7种情形为兜底性规定,一般很少涉及,即便适用,限制极其严格,一般应当是与前面6种情形等位、等阶、等严重程度的违法情形。
实务中,第6种情形“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认定医务人员构成医疗事故罪的情况较多,但在适用时应当把握三点:
其一,违反诊疗规范的程度是“严重”;
其二,违反的对象是法律及诊疗技术规范、常规;
其三,法律及诊疗技术规范、常规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文件、规范文件的规定为界。
因此,以第6种情形认定医务人员构成医疗事故罪时,应当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诊疗规范常规文本文件。
三、医疗事故罪的认定采用最严格的证明标准
刑事裁判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经过法定审判程序,通过庭审质证,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人予以定罪量刑。由于刑事责任是罪严厉的责任形式,对被告人的影响最大,因此刑法对刑事犯罪事实的认定采用最严格的证明标准,即相关犯罪要件、犯罪事实必须证据确实、充分。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同样,对医务人员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也应当采用该最严格的证明标准,案件相关的事实都要查清。比如,关于患者死亡诊断、死亡原因的认定,应当在全面系统尸体解剖、病理检验的基础上作出准确判断。
结 语
患者因病就医,医务人员以技行医,医患双方有着共同的“天敌”——疾病。医疗活动是有风险的,包括诊疗行为的侵袭性、疾病诊断的偏倚性、治疗结果的不确定性。面对患者的犹豫、怀疑以及投诉、问责,尤其面对刑事牢狱风险,医务人员可能选择用更多的临床检查来降低风险,也可能不敢、不愿再冒险为患者诊治。
防御性医疗的盛行,最终受害的还是患者。笔者呼吁,为了你我的健康,为了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请信任医务人员,慎用刑罚,给医师一个公平、安定、从容的执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