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xx年10月11日患者因“反复腹泻一月余”就诊于被告医院普通外科,诊断为“直肠腺癌,结肠多发性息肉,高血压1级,食管炎,慢性萎缩性胃炎”
同年10月15日行腹腔镜低位直肠前切除术。
20xx年10月27日患者突发腹部剧烈疼痛,当日行腹腔镜探查中转开腹小肠部分切除+回肠造口术,术后诊断:肠吻合口瘘,小肠穿孔,急性弥漫性腹膜炎,转入ICU继续治疗。
20xx年11月12日患者出院,出院诊断为腹腔感染,弥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障碍,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急性肝功能障碍,急性肾功能障碍,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直肠腺癌。患者出院后多次在外院住院治疗。
家属自述:
20xx年10月27日由医院处规培医生单独操作进行拔除骶前双套管,因其操作过错强行拔除导致原告立即出现全腹剧烈疼痛并伴有大量血性液体沿引流管留置孔流出。又因在全麻下行腹腔镜探查操作过错导致原告肠道多处受损,肠液流入腹腔,最终导致原告术后脓毒血症感染性休克、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的严重后果。
鉴定意见:
1、医院在患者戴某的诊疗行为过程中存在过错;医方过错延长了病程,增加患者的痛苦和医疗费用,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
2、患者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构成八级残疾。
3、建议患者误工期以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为宜;护理期为十六个月,不存在护理依赖;营养期为十六个月。
4、患者小肠部分切除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目前不定时服用营养液。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50%赔偿责任赔偿663045.1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