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的一个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法院鉴定前举证、质证阶段,医院是掏出来一个医调委调解阶段的专家咨询记录,想证明医院没有过错。
经历过医调委专家咨询的当事人都知道,该咨询意见是调解阶段,医调委请专家对医疗过错责任大小的初步评估,如果双方对专家意见都没有异议,可以按照这个责任大小调解。
但该专家咨询记录,仅用于医调委调解参考,不会把书面的材料交给医患双方的。该咨询意见在医调委阶段,患方是没有看到过的,而医调委却私下里提供给了医院。
医院在法院诉讼鉴定环节,把该咨询意见作为证据提交[失望R],“出卖”了医调委。
分享上述案例,只是想说明医调委在调解阶段真的是中立公平的吗?医院的医务科或者医患沟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无疑经常和医调委打交道。
并不是否认所有医调委的作用。但在医调委的众多调解案例中确实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很多医调委在医患双方愿意协商在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前提下,仍然不允许,只同意在医学会做鉴定;医调委阶段申请鉴定,很多不能将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护理依赖一起做;计算各项赔偿时更机械,很多合理的赔偿主张不被支持等等。
小额的医疗纠纷,医调委可以更快的解决问题,减少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大额的纠纷(死亡或者伤残),要考虑在医调委途径和司法诉讼途径哪个更有利,选择合适自己的维权方式。#医疗损害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