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如果手术客观上存在可替代医疗方案,医师却未作说明,通常属于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民法典》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均将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列为手术前应当说明的内容,并要求取得患者明确同意;条例还明确要求取得书面同意。
这一程序不只是让患者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医务人员应先说明相关方案、风险及可替代方案,再由患者作出选择。患者昏迷、无法自主决定或者病情不宜向其说明时,应当转向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同意。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
发生争议后,需要分别判断两个问题:一是当时是否确有可供选择的替代方案,以及医师是否进行了实质说明;二是告知不足是否造成患者损害,并与损害结果存在关联。病历、手术同意书和术前沟通记录等,可能成为判断告知过程的重要材料。
因此,没讲客观存在的替代方案,可能构成对知情同意权的侵害;但告知有缺陷不等于医疗机构必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还要结合紧急例外、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具体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