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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可能的大额赔偿项目

作者:柯丹妮律师时间:2026年07月3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0次举报

医疗损害的侵权责任,最终主要以经济赔偿的方式承担,在前一篇《医疗损害相关赔偿项目》中已对医疗损害相关赔偿项目整体梳理,本文主要就其中可能产生较大赔偿额度的项目进一步分析举例,希望可以为相关案件中此类主张提供参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可能的大额赔偿项目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以及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一)死亡赔偿金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主张死亡赔偿金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法律维度认定死亡损害结果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

在“胎死腹中”相关的医疗损害案件中,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无法就胎儿“死亡”这一损害后果主张死亡赔偿金。(2024)鄂××民终×××××号案例中,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根据病历记录记载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继而不予支持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死亡是医疗过错的损害结果

根据《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的最终结局是死亡这一结果,并不代表死亡是医疗损害所致,如果死亡结果与医疗过错之间无因果关系,则无法主张死亡赔偿金。

(2021)辽××××民初××××号案件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载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延误了患者确诊“左扁桃体肉瘤”诊断时间,但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虽然患者出现死亡结果,但是患方无法主张死亡赔偿金。

3. 死亡赔偿金计算的关键数据

根据相关司法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由此,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中存在两个关键因素:

(1)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 受诉法院所在地: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及多家医疗机构时,合理选择管辖法院。

2) 上一年度: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3)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如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分两种情形处理:一个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按照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执行;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均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其中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

(2)患者年龄

当患者年龄大于60周岁,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逐年减少,至患者75周岁及以上,死亡赔偿金计算年限为5年。

除死亡赔偿金外,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以及可能存在的计入死亡赔偿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二)残疾赔偿金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主张残疾赔偿金时,除与死亡赔偿金相同的注意点外,还需注意以下两点:

1.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计算残疾赔偿金时,除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龄两个相关因素外,还与伤残等级相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一般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进行鉴定,此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 10 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 10%。伤残赔偿指数与人体致残率相同,一级 100%、二级 90%……十级 10%。即: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赔偿指数

2. 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计算

如果被损害人符合以上伤残等级者,需综合计算累计伤残赔偿指数。目前,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一般采用人身损害司法实践通行的"?最高等级+附加指数?"规则,即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指数为基数,其余伤残作为附加指数累加。

计算“附加指数”时,以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不得超过10%、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不得超过100%为限,即存在一级伤残时不再叠加?。目前,关于“附加指数”尚无全国统一的法定标准,各地高院可能在指导意见中予以细化。以北京为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伤残评定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意见为六~十级伤残,每增加一处,增加5%;二~五级伤残,直接增加10%。

除死亡赔偿金外,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以及可能存在的计入残疾赔偿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其中,医疗费、护理费及康复费在诉讼实践中可能出现数额较大的情况。

1. 医疗费

主张医疗费的发生,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就诊资料予以证明。一方面证明就诊并支出医疗费用的客观事实,同时证明相关治疗行为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在(2025)新××民终××××号案件中,患方诊疗期间海外就诊,产生较大数额医疗费用,法院判决书中载明“关于治疗费用的问题,现行法律并未限制患者的就医选择权,贾某作为未成年人,所患尤文肉瘤属高度恶性肿瘤,其家长为寻求更优治疗方案,选择某、某及日本等地医疗机构就诊,符合常理及患者利益最大化原则,相关治疗行为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法院对患方所主张含高额海外就诊的医疗费及相关住宿费、交通费均予以支持(三项合计47.8万余元),判决医方按照责任比例赔偿。

2. 护理费

护理费指患者在因医疗损害接受治疗期间确需专人护理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医疗损害导致被损害人较高等级残疾,需长期(20年)持续护理的情况时,患方可能主张数额较高的护理费,此时需把握关于护理费的计算所涉及的三个关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

(1)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2)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2025)豫××民终××××号案件中,一审法院对伤残鉴定后的护理费以陪护1人计算,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历次出院医嘱均记载为陪护2人”、“该鉴定意见书虽并未对护理人数予以评定,但根据上述内容可知,刘某出院后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并无好转,其护理人数应参照××医院出院医嘱记载的陪护2人认定为宜。”最终,以“居民服务业年平均收入”作为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2人、护理期限暂计5年进行计算,认定的伤残鉴定后护理费由一审时20万元改为40万元。

3. 康复费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即受损害人为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025)吉××××民初××号案件中,因医院过错导致患儿臂丛神经损伤,鉴定为医院完全责任。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患方“进行康复治疗支付康复治疗费等”合计45.7万余元,鉴定意见“1.康复期至十二岁;2.后续康复费每月约需人民币4.5-5.0万元”,最终判决医方赔偿患方的损失中康复费用为176.4万元。

总结

以上,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可能产生较大赔偿额度的项目,具体案件中,主张的赔偿金额还需结合责任比例计算。诉讼前合理评估损失项目,结合诉讼成本决策救济途径。

(特别提示:本文仅就一般问题进行讲解,内容仅供参考,实际案件中需结合证据材料情况具体分析,相应风险请谨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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