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能否有效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决定诉讼离婚成败的核心关键。司法实践中始终遵循“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审判原则,只要婚姻关系存在一丝挽回的可能,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判决离婚。因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是否充分、合法、有效,直接决定离婚诉讼的判决结果。
相较于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证据,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收集难度更高。尤其在一方存在婚外情、第三者介入等过错情形中,取证隐蔽性强、难度大,很多受害方因取证困难,被迫放弃举证,导致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由此可见,掌握夫妻感情破裂的合法取证方法,是诉讼离婚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法律明确列举了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需要重点注意的是,单纯的“出轨”并未列入法定判离情形。换言之,一方存在出轨行为,并不必然被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若出轨方主动悔过、坚决不同意离婚,无过错方首次起诉离婚,法院大概率不会判决离婚,一次性判离的难度极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完整法条内容如下: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结合上述法定情形,以下为各类夫妻感情破裂情形对应的完整取证材料清单,所有证据均为司法实践中合法有效的举证依据:
一、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1、出轨方主动写下的悔过书、保证书、道歉书等书面悔改材料;
2、出轨方所在单位查实其婚外情、生活作风问题后,作出的调查、处理书面材料;
3、双方往来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微信、QQ聊天记录等电子及书面往来证据,其中短信、邮件、社交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建议提前办理公证,提升证据法律效力;
4、合法拍摄的捉奸影像资料(照片、视频),取证过程需严格规避他人隐私权,非法取证的材料法院将不予采信;
5、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一方构成重婚的生效法律文书;
6、夫妻双方就婚外情事宜沟通、交涉的录音资料;
7、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同行、亲密相拥、共同出入住所等场景的合法录像、照片;
8、小区物业人员、邻居、亲友、街坊等知情人员的证人证言。
二、证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1、施暴方出具的书面悔过书、认错材料;
2、受害方向妇联、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部门投诉、求助及相关组织出具的调解记录、备案材料;
3、遭受家暴后的报警记录、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伤情检验报告;
4、正规医院出具的伤情诊断证明、伤残鉴定报告、就医记录;
5、目睹家暴、虐待、遗弃行为的家人、邻居等知情人员的证人证言。
三、证明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证据
1、知晓当事人恶习及屡教不改情况的亲属、朋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2、当事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针对其赌博、吸毒等恶习作出的批评教育、劝导整改书面材料;
3、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赌博、吸毒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或劳动教养委员会出具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4、司法机关针对当事人赌博、吸毒相关犯罪行为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书。
四、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1、一方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赁合同、租房协议,房东出具的分居证明,以及合租人员的佐证材料;
2、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处出具的居住、分居情况证明;
3、知晓双方分居事实、分居时长的亲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4、双方关于分居、感情不和的书信往来、沟通录音等佐证证据。
五、证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证据
1、正规医院出具的、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疾病的诊断证明书;
2、医院出具的、一方患有无法治愈的精神类疾病的诊断证明、病历材料;
3、草率结婚的当事人自述材料,以及知情人员的证言、婚后长期无夫妻感情的相关陈述记录;
4、一方因刑事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生效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