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中,可供选择的方式有很多,可以单方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和保险公司沟通后,由双方双方共同委托保险公司名录里的(也就是保险公司认可的)评估公司进行鉴定,还可以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这三种鉴定方式有什么区别?利弊是什么?
首先是单方委托---这种最快、也最方便,但是风险也是最高的
它的特点是,在治疗结束后,伤者自己可以直接找到鉴定机构做鉴定,不需要通知对方。
但这不是这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鉴定意见”,而是“民间鉴定意见”,法院通常将其作为一种书证来审查。
什么意思?简单点说,就是可以不认可。
对于鉴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并且,证据规定说的很清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而自行申请鉴定,并没有与对方协商,对于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是否为充分的鉴定材料,并没有相对监督,无法评判。并且,对于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鉴定资质、鉴定程序是否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是否充足足等情形,都有待考量。
所以,相对方提出异议,不认可的,法院一般也会同意重新鉴定。等于你前期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时间成本完全就浪费了,还很有可能因为前期耽误了太久,导致重新鉴定时无法构成伤残。
第二种方式,双方共同委托,这是有协商空间的。
它的特点是,伤者和肇事方(或保险公司)协商后,共同选定一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种方式体现了双方的合作意愿,比较方便,对方也都会认可。
但是,也有不好的一面(有些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了)。
一般保险公司能入库的、能合作的,都会比较熟悉,对于一些可左可右的伤情,有可能直接认定不构成伤残了。这个见仁见智,一般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不排除有些公司会这样做。
第三种方式,是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委托鉴定,这种也是最权威,最稳妥的。
它的特点是,程序合规,比较公正。整个鉴定过程在法院的组织和监督下进行,鉴定材料需经双方质证,鉴定人若不出庭其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这种方式得到的鉴定结论,权威性也是最高的。
当然,这种方式也有弊端。就是周期性比较长。都知道现在人们的维权意识也比较高,法院的案件量也比较大,到法院起诉,也意味着要等待好几个月才能结案拿到赔偿款。
所以,最稳妥的方式是什么?
建议先和保险公司沟通谈判,如果对方认可伤残标准,给出的金额合适,可以直接拿到理赔款,比较快捷。
但如果对方在明知可以构成伤残的情况下,不认可伤残情况,给出了赔偿金额也不合理,那就要计算好时间,提前两个月到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进行鉴定。
